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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苗栗有位吳姓人夫從2016年開始包養當時只有16歲的江姓酒店小姐,酒店小姐也知道吳姓男子已婚。幾年下來,兩人一共犯了48次通姦罪,直到被吳姓男子的妻子抓到才東窗事發。
未成年在酒店上班犯什麼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在同法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很明確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第2條內也明確指出,兒童及少年所指的就是「未滿20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飲酒,當然也不能讓他們進入與「酒」有關的場所,以免影響到他們的身心發展。監護人也有義務防止他們進入這樣的場所。
這位少女還沒滿18歲就在酒店工作,很明顯違反了兒少法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酒店的老闆還有少女的父母都應該要受到處罰。
吳男的妻子針對丈夫與酒店小姐的行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36次通姦是發生在酒店小姐20歲以前、12次發生在20歲後。20歲前酒店小姐的監護人需要連帶賠償,因此父親需要負連帶責任,替女兒賠償吳男的妻子12萬元,至於20歲後的行為,需要賠償4萬元,這部分必須由酒店小姐自行負責。
除了賠不起,也是父母管教不周?
本案件所提及損害賠償的相關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和187條。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7條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從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二項得知,滿20歲才算是成年人,7歲以上還沒滿20歲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損害賠償是民法的規定,就必須依照民法所規定的年齡來判斷是否成年。
案發時,酒店小姐只有16歲,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她如果遇到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時,依照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必須連帶賠償。所以法官才會要求父親賠償12萬元給吳男的妻子。
原本吳姓男子的妻子要求賠償218萬,但法官考量到酒店小姐本身就因為經濟狀況問題才會甘願給吳姓男子包養,當時的包養費用已經陸續歸還,加上現在她沒工作並懷有身孕,就只判賠16萬元。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外遇的賠款這麼少,這還是要依照個案狀況來決定。
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跟你們介紹這位是我老公。」
「咦?但是我上禮拜看到妳跟經理在樓梯間接吻,我以為你們在交往,原來已經結婚了?」
「……」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還請各位身為監護人的父母一定要隨時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然像新聞中的江小姐這樣不但未成年到酒店工作,甚至還成了有婦之夫的包養小三,不僅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連父母們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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