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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台北有位郭姓男子和一位郭姓女子到汽車旅館偷情,郭女隔天醒來後卻發現郭男陳屍在身旁。郭男的妻子陳女被警方通知到派出所處理時,不但完全不意外丈夫偷吃,還和郭女以姊妹相稱、反過來安慰郭女不要難過。
法醫驗過郭男的遺體後,排除他殺的嫌疑。認為是郭男本來就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激烈運動」後不堪負荷猝死。
筆者相信看過這則新聞的朋友們肯定都認為,比起「馬上風」,正宮完全不介意丈夫有外遇,甚至還能與外遇對象和平相處這件事更讓人驚訝。即便現在社會風氣相較於以前更開放……但是,這件事就道德觀來說還是不太好吧?
我們今天就用這個「罕見」的案例來討論幾個法律問題:
旁人能代替陳女對郭男和郭女提告通姦罪嗎?
陳女能接受這樣的行為不代表其他人看得下去啊!
萬一陳女的父母或閨蜜替陳女感到委屈、想替她提告,行得通嗎?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雖然條文內沒有明確指出誰有資格提告,但通姦罪只有「配偶權受到侵害的另一半」才能提告。因為夫妻關係是兩個人的事,提告了也只有陳女可以向丈夫與小三求償,從頭到尾都與旁人無關。
所以只有陳女有資格提告通姦罪。
陳女一直以來都不介意丈夫外遇,某天突然後悔想提告了還能告嗎?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不得告訴)
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
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故原舉兩問,均不得再行告訴。
舉個例子,母親答應讓八歲的女兒晚餐可以吃速食,但到了晚安時間卻又覺得速食沒營養,加上前天才剛吃過,於是改變主意不買給女兒吃。以健康的角度來看,母親說的也沒錯,高熱量、高油脂的食物確實不該讓發育中的孩子攝取過量。但女兒會覺得媽媽很沒信用,怎麼可以說好了又反悔?
通姦罪也一樣,都已經表明不介意不提告了,偷吃的配偶也會覺得自己的通姦行為是被另一半認可的,第一時間不告,等到「累積」了20次通姦行為才一次提告索賠,怎麼聽都覺得很像故意挖個坑給人跳,認為自己法理上沒問題就一定能告贏。通姦固然可惡,但也要考慮到現實層面,所以特別立了這項法條來防止「事後反悔」。
如果陳女是在丈夫死後才發現通姦行為,可以提起告訴嗎?
當然可以,不過這裡有一點要特別注意。陳女能提告的對象只有還活著的小三(郭女),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252條第六款規定,死人是不需要被起訴的,因為就算被判有罪也不可能把死者抓進監獄服刑。
也因為死去的配偶本來就沒被起訴的必要,即便事後只想對郭女提告,也不用另外撤銷對丈夫的告訴。
所以,在發現配偶偷吃時,就要決定好是否應該提告通姦罪。雖然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不能任意放棄,但既然已經表達寬恕之意或是有縱容的行為就不能再次提告了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