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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我們曾經討論過民法第1052條有關裁判離婚的理由,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配偶有通姦行為,不管最後有沒有提告通姦罪,都能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當然,就算沒有要提告的打算,也是要有足以證明通姦行為的證據。
那如果已經離婚了,搞外遇的那一方,可以順理成章得讓外遇對象變成自己的合法配偶嗎?
民法第 986 條(非現行法條)
我國以前確實有這樣的法條存在,雖然通姦是在法律和道德上都不被允許的行為,但也許通姦的兩人才是「真愛」。甚至第一段婚姻是被家人強迫才不情願答應的,打從一開始就沒愛過原來的配偶。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因為這樣的法規存在著「報復性」,有點像「跟我離婚了也沒辦法和真正愛的人結婚」,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也許某部份因配偶通姦而離婚的朋友看到這裡會感到不甘心,很希望那對「姦夫淫婦」永遠沒辦法結婚。但憲法就是這麼保障人民的自由,我們沒辦法用法規來牽制他們。
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訴請離婚時向他們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希望可以進一步了解,這方面的法規,歡迎透過下方的聯絡電話與我們聯繫。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