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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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的定義

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單純看法條可能有些難懂,舉個簡單的例子:「小明上課忘了帶鉛筆,跟隔壁桌的小美借了一支來使用,約好下課後還給她。」這就是所謂的「使用借貸」。

和租賃不同的地方在於,使用借貸不用收取任何租金。物品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原本的擁有者,只是將物品暫時交給目前的使用者保管了。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不能被消耗的物品可以被使用借貸,在「借錢」的狀況下,債務人會把原本借來的鈔票拿去花用,後來還給債權人的鈔票已經不是當初借來的那一張,當初借來用的物品本身狀態已經跟交還時的狀態不一樣了,這就不能算是使用借貸

 

借用人應該要依照約定來使用借用物品

民法第467條

  1.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2.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會特別向另外一個人借來一個不屬於自己的物品,一定是有使用上的需求。貸與人(出借物品的人)可以和借用人約定使用物品的方法,而借用人就只能照約定的方法來使用借來的物品,並且不能隨便將借來的東西又轉借給另外一個人使用

例如:
A向B借了電腦來查詢資料,A就只能用B的電腦來做查詢資料的用途,如果A用它來玩線上遊戲,就是違反了約定的使用方法。如果這時候C向A借了B的電腦,A沒有經過B的同意就不能擅自把電腦借給C。

 

借用人在借用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借用物

民法第468條

  1.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2.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就算借來的東西不屬於自己的,還是有義務暫時替貸與人保管物品,畢竟那個借來的東西現在在自己身上,原來的主人沒辦法保管。借來的東西如果因為借用人沒保護好而損壞,借用人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但如果是比較特殊的狀況,比方:小玲手機的電池本來就很老舊,小明跟小玲借手機來使用,講電話講到一半電池突然因為過熱膨脹讓手機變形毀損,這樣的狀況就不能歸咎於小明的使用不當或是沒盡保管責任了。

使用借貸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借貸契約,經常在我們沒自覺的狀況下就發生了。有些貸與人可能會在拿回物品的時候才發現物品有損壞,但借用人可能會主張這是物品自然的折舊磨損,不能這樣就向自己索取賠償,許多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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