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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台南一位12歲女孩在上學途中被鄰居家飼養的黑狗追逐,跑了大約90公尺後竟然倒地猝死。法醫解剖鑑定後發現,女孩是因為受到驚嚇及右心室擴大心肌病變,才會休克死亡。所以女孩的死和黑狗追逐有相當因果關係,判飼主過失致死罪,處6個月徒刑。
這是一件相當令人難過的悲劇,雖然我們常說「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但這句話有時候套在狗與飼主的關係上會比較適合。不少被人類飼養的狗都會有「護主」的心態,對靠近主人的外人抱有敵意,甚至具有攻擊性。
不少狗主人常將「我的狗很乖」掛在嘴邊,但每隻狗的性格與習慣不同,對於不熟悉的狗突如其來的追趕,許多人第一時間還是會感到害怕,何況是新聞事件中的小女孩?
我們首先來討論一下新聞中提到的「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是危害到一條人命,但考量到被告並不是出於故意,罪刑才沒有像普通殺人罪那麼重。但同樣的,再怎麼說都是一條人命,不可能以「不是故意」作為理由就這麼不了了之。
在刑法上,很重視犯案的「動機」,拿最常見的竊盜罪來說,法條內特別強調「意圖」兩個字,就是只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把其他人的物品拿走,沒有偷竊據為己有的意圖,那就只能依照民法的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不能定罪。
會懲罰過失行為的過失行為在刑法中屬於比較少見的,必須有特別規定才會懲罰過失犯。至於要怎麼定義是否為過失犯,我們在上一篇文章就有討論過。
回到新聞事件,根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即使不是飼主指使寵物攻擊路人,飼主也有義務要控制好寵物的行動。
女孩的死因是驚嚇與害怕才導致的心肌病變,我們得知會讓女孩害怕的事也只有被黑狗追逐,因此推斷黑狗的追逐與女孩的死有相當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如果黑狗沒追逐女孩,女孩也不會死。
不只是飼主,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會有人會因為被狗追逐而倒地猝死,照常理來判斷這也確實是非常難發生的事。基於沒考慮到可能產生的後果,飼主犯下無認識過失的過失致死罪。
另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三項規定修正了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強調曾經有攻擊他人紀錄或具有攻擊性的寵物狗在出入公共場所時要有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拉住,並配戴透氣口罩。但如果今天是被「不屬於公告內所規範的狗」襲擊受到損害,就只能依照民法第190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向飼主索取賠償。
不管是甚麼樣的寵物,飼主都有義務要控制好牠們的行動,以免有無辜民眾因為自己的寵物受傷。
新聞中,女孩的家人和飼主都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意。女孩的家屬覺得判決太輕。而飼主覺得愛犬是因為領地被陌生人入侵才會追逐女孩,並且監視器畫面並沒有完整呈現女孩被追逐的過程,可能在監視器死角發生其他真正導致女孩猝死的原因,不能因為這樣就認為女孩是被愛犬追逐才猝死。所以這個案件還有可能再上訴。
所有的案件在判決定讞前都沒有絕對的結果,過失行為雖然在法條上已經有規定,但有時候還是要由審判法官自由心證。如果您有過失案件方面的問題,歡迎播打下方電話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提供您訴訟上的協助,好讓判決結果有更大的機會有利於自己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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