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事件兇手王景玉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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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四年前的「小燈泡事件」大家到現在肯定還是印象深刻。兇嫌王景玉當著3歲女童(小燈泡)母親王婉諭的面,持菜刀往小燈泡的頸部猛砍,女童當場頭身分離慘死。王景玉也被警方當作現行犯逮捕

這個受到大家矚目的案子的判決結果在今天出爐——「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即便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過,對於這樣的惡行如果被判處死刑定讞就應該即刻槍決以還給死者與社會大眾一個公道。
可是王景玉並沒有被判死刑,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甚至到今天的判決定讞都是無期徒刑。雖然這樣的結果對蘇貞昌院長和不少民眾來說難以接受,但也證明了法官真的是「依法獨立審判」,不會因為行政院長希望執行死刑就給被告死刑的判決。

憲法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我國的刑法採三級三審制。第一審與第二審是事實審,會依照案件的事實做判決。第三審是法律審,審查前審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不再做事實與證據的調查。

另外,我國有規定只要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上,就屬於一定要請律師的「強制辯護」案件。沒請律師就進行審判是違背法令。

對於王景玉的行為,不管有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一定都知道違反了刑法第271條第一項的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拿著菜刀往被害人頸部猛砍,他當下的行為與心態很明顯就是要致人於死,所以這邊不用考慮「傷害致死」等其他同樣都是因為取走他人性命而犯罪的法律條文。

按照第271條的規定,犯下殺人罪會有三種結果:
① 死刑 ②無期徒刑 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要判多重的罪責法官會以被告的狀況來判斷。

肯定會有很多人會問:為什麼不判死刑?明明法條規定可以判死,偏要選無期
死刑是生命刑,法官們本身也是人,都很明白判處死刑就是奪走一條人命(即便對方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也一樣)。而且他們被規定必須「依法審判」,在判死前也會仔細思考,是否有其他法條規定著他們在依殺人罪判刑時的科刑輕重,以免不小心違法審判了。
所以我們不管對判決結果是否服氣,只要法官依法審判,就不能說法官有錯,因為他們真的就是「依法行事」,法條上這麼寫,他們就依照法條上的規定來判決。

最後,更一審認為,雖然王景玉的行為非常天理不容,但考量到他有幻聽與妄想症狀,家庭環境又無法讓他得到良好的治療才會犯下這樣的大錯。台大醫生也認為他這樣的症狀可以透過藥物與輔導來改善,法官就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考量到王景玉犯罪時的各種狀況,判處他無期徒刑
4月1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也代表著更一審的判決就是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

可能有很多人知道這樣的結果會感到很擔心,覺得只要殺人兇手有心理疾病就可以逃過死刑的判決。但也不盡然如此,法官會考量到當事人的犯後態度與在犯案時的身心狀況。
例如:同樣發生在四年前的除夕縱火弒親案的兇嫌翁仁賢,他也同時被蘇貞昌院長點名判死刑後就應該立刻執行。他也有身心方面的病症(自閉症等),但由於他犯後毫無悔意,病症也沒有影響到他的犯案動機,更沒有任何從輕量刑的可能。就這樣,在去年七月被判處死刑定讞,今年四月初伏法。

 

不過,翁仁賢的自閉症還是與王景玉的精神疾病不太一樣。遇到有精神障礙的殺人犯,在判刑當下,法官都會比較有顧慮。因為不管是我國的法律還是兩公約,都對精神病患者特別保護,所以有時候即便法官想判處死刑,礙於必須要依法審判,也沒辦法為所欲為。
近年來,台灣被判處死刑的精神障礙罪犯也只有兩例,他們剛好都是縱火殺人犯。有可能是因為縱火本來就是重罪,加上致人於死,比較難用因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作為免於被判處死刑的「藉口」。即便是這樣,當時的判決結果也是充滿爭議,所以不管是判死與否,都不能讓全部的人接受。
法官必須中立公正、依法審判,在大家的觀念中,法官做出來的判決一定是最公平的。但近年來因為有許多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違背民意,讓大家開始對司法感到失望。有時候我們也應該要站在另一個角度想想,究竟是法官打心中就想輕判?還是礙於職權而不得不這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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