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的要件?

前言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解析:

  • 1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2法院在審判的時候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 3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如下列: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 4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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