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先生對常對我拳腳相向,請問該如何聲請「家庭保護令」,聽人家說,丈夫打妻子至少要三次以上,才可以告成離婚,真有這回事嗎?
解析:
- 1傳統觀念上,若先生打太太或妻子罵夫丈,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是所謂的家務事,外人是不便介入的;更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法官亦不會介入,處理夫妻之間的紛爭。
- 2但現在就不同了,一方面是大家比較有男女平等的觀念,另一方面則是因婦女意識抬頭及女權主義高漲,女人不僅打破了傳統上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生活模式,而且更不容許男人以言語上的暴力,例如在家罵太太「X妳娘、討客兄」等,及暴力動粗,造成太太身體上的傷害或者心靈上的痛苦,所以立法諸公們才把法律引入家庭,作為解決家庭內暴力紛爭的遊戲規則。
- 3換言之,現在家庭內的遊戲規則,已不再是像過去一樣,僅請出家族中的長輩,說幾句話就算數,作為解決夫妻之間的恩怨依據,而是引進法律做為新的遊戲規則。尤其是針對夫妻之間言語及肢體的紛爭,所引起的精神上及肉體傷害,不能再用「床頭吵,床尾和」或者「打是情,罵是愛」的想法來自我安慰,法律直接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來介入解決。所以,傳統上法不入家門或者法不入校門的想法,終有一天會被社會淘汰。
- 4依目前家暴法的規定,如果夫妻間若有一方以言語或肢體暴力相向,讓另一方精神上痛苦或身體上受傷,就可以向民事庭法官聲請「家庭保護令」,請求妳先生遠離妳一百公尺以上,或者不得再對妳做出精神上或身體上的暴力,亦可禁止先生再電話騷擾妳,更可強制他搬出家門,甚至去醫療機關接受家庭認知輔導課程等等。
- 5家庭保護令的聲請手續是,妳可以去向民事庭法官聲請,或者是透過警察去聲請,也可透過縣市家庭暴力防制中心或者是檢察官聲請,但要用書狀簡單的寫一下,敘述妳要法官核發什麼樣的保護令,是「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還有要法官核發什麼樣的內容,是不准他太靠近妳或不准他再對妳暴力相向,或者去接受家庭輔導課程。如果有急迫危險的家庭暴力情形,也就是妳先生會於二十四小時內再打人,妳就得以言詞來聲請暫時保護令,避免妳先生再出手。當然,妳也可以去打刑事官司,告妳先生傷害罪,事後若和好,再行撤回亦可。
- 6妳提及離婚,如果是要採取妳情我願的分手方式,也就是好聚好散,只要對方願意,妳也不反對,雙方就簽個字,找兩位證人,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這種離婚的方式,專業術語叫做「協議離婚」。若夫妻真的難以維持婚姻,就得透過打官司才能達到離婚目的,這種離婚的方式叫做「判決離婚」,但判決離婚必須有特殊的事由,例如,先生在外面搞外遇、先生惡意要拋棄、不堪先生的同居虐待,或者發生了重大的事情,導致妳們夫妻間的感情生活難以再繼續等等,才可以據此打民事離婚官司。
- 7至於妳不堪先生虐待,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被毆打三次才算是不堪同居的虐待。不過,話說回來,所謂「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畢竟是夫妻一場,要離婚還是得再三考慮,再做決定。最後,套句慈濟人的話:普天之下,沒有我不可愛、不可原諒之人,更何況是妳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