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該給對方的金額,對方不來拿怎麼辦? 發佈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作者: laws104 案例: 我與房客有押金糾紛,經訴訟後,法院判決我需返還房客押金,及含年息5%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判決得假執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以下)。我已通知對方來拿錢,但對方沒來,想問: 對方若一直不來,我利息該算到哪一天,利息是以月還是天算?法院會假執行嗎?該怎麼作比較好? 解析: 1如果一直沒來拿錢,你可以拿到法院去提存。利息計算至你提存的前一天,以年利計算,用天數去除即可。2如果你已經提存,法院就沒有理由去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