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離婚後,隨之而來的便是孩子監護權歸屬的問題。究竟要跟著爸爸?還是要跟著媽媽?在法律上並沒有依定的答案!與子女的血緣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結束,孩子終身是父母的孩子。無論如何,生了孩子後就有義務扶養至18歲成年。

 

適合彼此的監護方式

撇除父母雙方都無法當監護人的例外狀況,監護權理論上被分為「單方監護」與「共同監護」。

單方監護

僅有父或母其中一人為孩子的監護人,孩子與監護人同住,一切事務都獨自決定即可,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共同監護

父母一起當監護人,其中一人為主要照顧者,孩子與主要照顧者同住。重要事務(如:就讀學校)需要雙方都同意。申請單親補助有一定難度。

只要能讓孩子能夠順利、平安長大成人,也沒有說哪種監護權比較好。但如果父母是帶著對彼此的恨意離婚,又採共同監護,恐怕會發生「為反對而反對」的狀況,很難真正站在對孩子理想的出發點來決定重大事務。

以前的法官,會希望雙親都能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在審理時判共同監護多。但近幾年來,法官有考量到父母的心態與小孩的心理發展,認為單方監護更為理想,所以比較近年的監護權案件,通常都只會將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

 

不想共同監護,監護權官司怎麼打才會贏?

目前大部分的共同監護都是父母離婚時簽離婚協議書順便達成的共識,但不見得每位父母在離婚後還想繼續為了孩子的事不時要和對方有牽連,甚至認為共同監護不適合自己與前配偶,想單獨當孩子的監護人,偏偏對方也想要監護權,這時候就只剩下打官司這個方式來爭取監護權。

 

搶監護權之前的注意事項

訴訟前做好準備,才不會因為一些沒注意到的細節而錯失成為監護人的機會。更不會在訴訟結束後悔莫及。

明白身為監護人的職責

搶監護權不是為了一口氣,而是往後對孩子的責任與義務。有些父母會在爭到監護權後感到後悔,覺得孩子是個「包袱」,帶著不容易重新出發。甚至發現自己早出晚歸、披星戴月疏於陪伴孩子,孩子叛逆疏遠難以管教。
像這樣搶到監護權後又突然不要想踢給對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所以,不如一開始就先確認好自身立場,以免讓自己後悔又害到無辜的孩子。

以推薦自己來取代攻擊對方

離婚對彼此帶著仇恨是相當常見的現象,打監護權官司時也會不斷批評對方的不是,來凸顯自己更適合當監護人。但其實這麼做不但沒必要,也相當多餘。

就算最終沒能成為監護人,法院也會希望孩子繼續與雙親都保持良好關係。也會強迫定期讓沒監護權的一方定期抽時間探視、陪伴孩子。在法官面前一直說前配偶壞話,只會讓法官認為會讓孩子也對另一方抱有恨意、不利與身心發展。除非對方有嚴重的壞習慣與暴力傾向真的不適合當監護人,其他外遇這類的理由一直說,只會讓自己在打官司時被扣分。

 

了解法院審判監護權的法依據

根據法官的審判依據來蒐集打官司的資料,訴訟結果才會更符合自己的期望。

民法第1055-1條

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2.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關於子女

  • 自身狀況
    年齡、性別、身體健康
  • 有無兄弟姊妹
    法官會盡量讓兄弟姊妹都安排給同一位監護人照顧,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學習與手足相處。
  • 意願
    孩子比較願意跟誰一起往往是重點考慮。

關於父母

  • 是否願意當監護人
    除了意願,也同時考量是以什麼心態爭取監護權
  • 同居人會不會傷害孩子
    被同居或再婚對象虐待的悲劇不時上演
  • 破壞孩子與對方的感情
    說壞話、不讓對方探視孩子或跟孩子親近

掌握對自身有利的籌碼

了解法院審理監護權的法依據後,就開始針對這些標準來蒐集自身更適合監護人的證據。

例如
 工作時間穩定,有比較多時間陪伴孩子。
 孩子有過敏,自己的住家附近空氣污染較少更適合孩子。

告訴法官自己為什麼比對方更適合當監護人,當了監護人可以給孩子帶來怎樣的好處。推銷自己對方所沒有的優勢,會比不斷攻擊對方的缺點更來得有用。

 

監護權搶輸了怎麼辦?再也看不到孩子了嗎?

不管有沒有監護權,父母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母。不管發生任何事,孩子都有與父母相處的權力。父母也有將孩子扶養至18歲的義務。離婚是大人的事,不應該拿父母間的不愉快來懲罰孩子。

因此,就算離婚後沒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或非共同監護的主要照顧者也無所謂。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依然確保了孩子與另一方的相處權利。這是民法的強制規定,不給看孩子是可以提起訴訟強迫對方妥協的,甚至可依此為由來把監護權要回來。因為不讓孩子與父母相處,會對他們的身心發展不利,不遵守探視權恐怕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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