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相關民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符合「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酒駕」。

  因此,駕駛人違反前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時,以下案例解釋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其適用法條。

一、被害人車禍身亡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

1.急救付出的醫藥費

  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被害人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同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為搶救被害人所支付的醫藥等費用。

2.殯葬費

  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被害人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同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為辦理被害人喪事所支付的殯葬費用,而且殯葬費中有關民間社會習俗的支出,若是一般被害人死亡時,家屬都會如此支出者,也都包含在內。

3.被害人父母子女的扶養費

  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時,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產生的損害,以及同法第192條第2項加害人應賠償該第三人的規定,被害人受扶養的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害人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可申請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的補償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

4.家屬精神撫慰金

  由於被害人仙逝,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在精神上所感到的痛苦,在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之損害」,對於此種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依照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家屬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此項賠償在法律上即稱為「慰撫金」。

  此外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害人家屬可申請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的撫慰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

二、被害人車禍受傷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

1.受傷不能工作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而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有殘廢情況,並且符合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情形者,被害人可依照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

2.就醫治療費用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而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必須就醫治療時,在此被害人所支出的醫藥費用、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等符合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所謂增加生活上需要情形,被害人可依照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

3.精神撫慰金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造成除了身體上所受到的傷害外,精神上也因此感受到痛苦時,在法律上即稱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此項賠償在法律上即稱為「慰撫金」。

  此外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時,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害人就精神撫慰金方面,最高可申請新臺幣四十萬元的補償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

三、 車禍造成車輛物品毀損

  駕駛人酒醉肇事造成被害人車輛財物等毀損,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

  下面列舉出案例解釋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以及法律效果和適用法條:

1.車輛物品可修復使用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等,若是可以修復還原時,被害人可選擇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依同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將車輛等物品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況,此情形在法律上稱為「回復原狀」。

  不過被害人也可以根據同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肇事駕駛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藉以代替回復原狀,而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則稱為「金錢賠償」。

2.車輛物品不可修復使用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已毀損致不能修復時,根據民法第215條規定,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又被害人原本已將車輛或物品出售給其他人,卻因事故毀損導致無法達成出售目的時,根據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仍得就原本出售可預期得到的利益,向肇事駕駛請求賠償。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