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同事酒醉時,強暴女同事,是構成什麼罪?

案例:

  俊杰跟佩珍是同事,佩珍長得不是挺漂亮,但留了一頭的秀髮,看起來,仍是相當的迷人,俊杰想追求佩珍,可惜,佩珍的心另有所屬,有一天,辦公室聚餐,大家放鬆心情暢飲,佩珍本來就不會喝酒,被大家敬呀敬的,就醉了,餐後,俊杰送佩珍回家,見佩珍一個人住,就起意要強姦佩珍,不顧佩珍的反對,脫下佩珍的內褲,但發現佩珍正好是月經期間,俊杰就用手指伸進佩珍的陰道,俊杰這種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解析:

  • 1俊杰利用佩珍酒醉時,想要強姦佩珍,不顧佩珍的反對,脫下佩珍的內褲,是屬於強暴的行為,雖然,因為佩珍恰好月經來潮而未發生性行為,是強姦未遂而已,並不是完全不構成犯罪。
  • 2至於俊杰發現佩珍月經來潮,不能強制以其性器進入佩珍陰道後,以手指伸入佩珍的陰道的部分,仍屬於以強暴方法違反佩珍的意願而為強姦的行為,是犯了強制性交罪,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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