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有無犯罪?

案例:

  已成年大華與十五歲之小芬,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多次,有沒有犯罪?


解析:

  • 1現今社會有愈來愈多的家庭,父母為了賺錢養家而忽略孩子的成長,沒有時間陪伴孩子,漸漸與孩子有代溝,孩子不願待在空蕩的家中而出外遊蕩,此時若遇到稍微關心她的男子,很可能因此而陷於危險的愛情陷阱中,因年紀尚輕,思慮尚未成熟,或不知如何拒絕而與該位男子發生性關係,之後若有孩子,很可能奉子成婚,但若該名男子不願娶她呢?那只好拿掉小孩,或生下孩子,又造成小孩養小孩的社會問題。所以若有溫暖的家庭,父母常關心孩子,孩子不會在外遊蕩,就不會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 2大華可以說我不知道小芬是未滿十六歲的女孩而免責嗎?答案是不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必要,其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罪即成立。因該罪立法意旨在保護少女之健康,祇以女子被姦淫或猥褻時事實上未滿十六歲為已足,犯人對此有否認識,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而且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女子,其關於性行為之意思決定能力尚未完備,故不以該性行為之發生業經被害人之同意而得卸免刑責。
  • 3所以大華為避免犯罪,當初應多花時間了解小芬的年齡、家庭背景等,或得到雙方父母同意結婚後,再發生性關係,因強求的果實並不甜,等待是最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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