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其處罰有何不同?(刑事責任)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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