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刑事責任)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 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 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