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案例) 發佈日期: 2020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1 日 作者: laws104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按刑法的通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