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案例)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按刑法的通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