枕邊人外遇絕對是相當晴天霹靂的消息,既然這樣的悲劇已經發生,不如趁早放棄這段婚姻,不要拖延彼此時間。但既然都要離婚了,也沒必要跟對方客氣,就勇敢替自己打個漂亮的離婚官司爭取權益,除了孩子的監護權,也要爭取一大筆可觀的賠償金。
配偶出軌的裁判離婚官司怎麼打?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規定,其中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是最接近另一半外遇的離婚條件。只是條文描述更為嚴苛,還要有上過床才成立。
但這法條當時誕生的用意就是為了搭配刑法上的通姦罪,如今通姦已經除罪化,僅剩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能牽制外遇行為。故我們依然可以用配偶偷吃做主張來請求裁判離婚,不然就是以同法第二項主張此乃無法繼續婚姻的重大事由來作為離婚依據。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裁判離婚有什麼附帶好處?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侵害配偶權與離婚賠償不衝突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 既然在婚姻中受到背叛,也不需要在法律上手下留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