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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常常是讓兄弟姊妹反目成仇的原因。即便民法已經規定明確,卻還是時常發生遺產分不到或被拒絕分配的問題。理論上,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符合民法繼承規定資格者,都一定有權拿到遺產,沒有任何例外。硬要說唯一的例外,那恐怕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半毛遺產。
遺產繼承發生原因?
至親過世在主觀上是一件讓人感到悲痛的事,就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意味著繼承的開始。沒錯,只有被繼承人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或囑託都只能算是繼承的「前置作業」,真正的繼承要等被繼承人死亡當下才開始。
誰有資格分遺產?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除了老公或老婆以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遺產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老公或老婆還有小孩都可以請求遺產。但是子女如果在繼承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依照同法第1140條規定,就由孫子來代位繼承子女的應繼分。(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電視上常常看到劇什麼「富二代」、「富三代」就是這麼來的,父親或祖父過世後,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來繼承(第1140條:如果兒子不在世就給孫子繼承)。
明明是繼承人,為何分不到錢?
既然身為民法上的繼承人,理論上是可以依照法條規定分得一部分財產。若是分不到半毛錢,那恐怕是以下狀況:
被繼承人沒有遺產
遺產繼承會建立在有遺產的前提下,倘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相抵後一毛都不剩,甚至還有不少負債,那恐怕還是不要繼承比較好。縱使沒學過法律,筆者深信也不會有人笨到願意繼承他人負債。
因故失去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整個法規看下來,其實很明顯就是對被繼承人有「非常嚴重的冒犯」甚至「危及到生命」的行為,並且被繼承人至死不原諒,才會被剝奪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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