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
民法第1056條(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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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和贍養費的不同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頓」才產生,和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會因為取得離婚損害後就拿不到贍養費,當然也不會因為有贍養費就取消離婚損害。但有時候會認為贍養費是離婚損害的一種。
【延伸閱讀: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民法親屬)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而裁判離婚的人。可以拿到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生活因離婚而陷入困難還可以另外請求一筆贍養費。這三筆錢是完全沒關聯的,不要以為只能擇一請求喔!

看完這篇文章後,大家是不是對離婚損害方面的規定更有概念了呢?如果還有其他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打電話與我們聯絡。晚晴有最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為您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