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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則我們可以看到債權篇章有個使用借貸,但在搜尋時偶爾會發現與租賃綁在一起說明,究竟什麼是使用借貸呢?和租房子到底有什麼關係?租屋期間又有什麼其他民法上的規定應該注意與遵守呢?

使用借貸就是租嗎?

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單純看法條可能有些難懂,舉個簡單的例子:「小明上課忘了帶鉛筆,跟隔壁桌的小美了一支來使用,約好下課後還給她。」這就是所謂的「使用借貸」。

租賃不同的地方在於,使用借貸不用收取任何租金。物品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原本的擁有者,只是將物品暫時交給目前的使用者保管了。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不能被消耗的物品可以被使用借貸,在「借錢」的狀況下,債務人會把原本借來的鈔票拿去花用,後來還給債權人的鈔票已經不是當初來的那一張,當初來用的物品本身狀態已經跟交還時的狀態不一樣了,這就不能算是使用借貸

依照民法第46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使用借貸就真的只是單純的「借用」,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價金,如果是需要借用那就會變成租賃了。

 

條文中的買賣不破租賃

我們時常聽到的「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如果在東西被出售的時候,那個物品本身又被另外一個人來使用,租賃的關係不會因為這筆買賣的發生而中止

例如:
A把車子給B,但車子在給B之前已經被C租去使用了,租賃契約還剩下兩個月。這時候B只能跟C收取最後兩個月的租金,並繼續讓C使用車子,不能因為車子易主就強迫C將車子在租賃契約結束前就還給自己。

由於使用借貸租賃本質上就是不同的,我們不能因為有點類似就將「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套用在使用借貸上。

 

租屋可以不寫字據?

民法第 421 條(租賃之意義)

租賃者,謂當事人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租賃物孳息充之。

最高法院判例64年台上字第424號:
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所有權要件

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都會認為「契約」一定要是要有具體的字據紙本訂立,嘴上談好只要沒簽名都不算數。但要成立租賃契約,只要出租人承租人達成共識成立,不用等到簽訂書面契約
不動產租賃方面,民法第422條規定超過一年以上的租約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租賃契約,沒字據訂立就會被視為沒約定期限租賃。於是我們可以從法條得知,就算是有法條特別規範不動產租賃契約,也沒有強制要求要用字據訂定

過去就曾經發生過,有人誤以為自己只有嘴上答應租屋或是只在Line說要,沒有簽名蓋章實體契約上因而誤以為沒成,事後卻被房東追討大筆租金的案例。所以臨時改變心意不想了,也一定要確實解除契約,以免造成事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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