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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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
至親過世在主觀上是一件讓人感到悲痛的事,就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意味著繼承的開始。沒錯,只有被繼承人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或囑託都只能算是繼承的「前置作業」,真正的繼承要等被繼承人死亡當下才開始。
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在電視上常常看到劇什麼「富二代」、「富三代」就是這麼來的,父親或祖父過世後,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來繼承(第1140條:如果兒子不在世就給孫子繼承)。
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繼承人之平均繼承)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有好幾人時,照常理來說,遺產必須平均分配給每位子女。
民法1144條(配偶與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的繼承有特別規定,會依照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來決定可分得多少遺產。撇除平均分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越親近,配偶可以分得的遺產會越少。
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為了保障所有繼承人都能分得一定額度的遺產特別設立了特留分的法規。以免被繼承人在過世前用遺贈或遺囑的方式把遺產全部送給某些特定人士,讓原來的繼承人半毛遺產都分不到。
民法第1166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胎兒沒有所謂的「特留分」,如果胎兒是法定繼承人,會先將胎兒的「應繼分」保留下來,剩下的繼承人們再分其餘的遺產。如果將來胎兒出生後非死產,便可以獲得當初為他們保留的應繼分。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特別囑託將部分遺產給特定某幾位繼承人繼承而影響到胎兒的應繼分,也必須將多拿的保留給尚未出世的胎兒。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及其方式)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整個繼承權(非應繼分),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死亡)」的拋棄繼承行為才算有效。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每位繼承人只能決定自己要不要拋棄繼承,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
另外,如果是父母拋棄繼承,不會因此讓繼承權落在子女身上,因為子女的繼承權是由父母而來,父母拋棄繼承等同於喪失繼承權,子女自然也會失去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