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租賃
讓晚晴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法律上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更多相關租賃問題,歡迎撥打免費諮詢專線:0800-099-599
不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應該有個「家」。縱使是到外地工作掙錢,或是暫時無法負擔昂貴的房價,也會用「租賃」的方式來覓得一個能遮風避雨並睡得安穩的處所。
但近年來,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不肖房東時常挑剔房客毛病並趁機敲詐,或房客欠繳數月房租後人去樓空留下一團亂的房間給房東自行善後。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都怕著對方,擔心原本開心租屋最後卻碰上了大麻煩。
其實,不論是租屋前、簽租賃契約,甚至是事後的租賃糾紛,晚晴法律事務所都能協助您,排解您所擔心或遇到的問題。
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向專業人士請求幫助
讓我們一起將租賃陷阱一一破解
晚晴法律事務所有24小時在線專員隨時等著您的來電或Line訊息,在這段過程中我們不會向您收取任何費用。專員們會依照豐富的實務經驗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議,且依照客戶需求指示方向並分析結果,再讓客戶自行決定該尋求怎樣的管道來討回公道。
二、留意法規中的蛛絲馬跡
與法律專員諮詢後,客戶可以依照自身的需求來選擇適合的方式將債務拿回,但不是每位客戶的狀況都適用,在採取行動前必須留意自身是否符合要件。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名稱修正
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將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標的確認及租賃期間
(一)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故增訂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應記載事項第2點)
(二)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之管理弊端,明訂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應記載事項第3點)
三、租金調整及押金擔保
(一)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應記載事項第4點)。
(二)為切合住宅租賃實務,將「欠繳之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納入押金擔保範圍。(應記載事項第5點)
四、電費計價
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應記載事項第6點)
五、修繕行為及室內裝修
(一)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應記載事項第9點)
(二)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應記載事項第10點)
六、終止租約
(一)法定終止: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17點及第18點)
(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應記載事項第14點)
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
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應記載事項第15點及第19點)
三、與專業律師諮詢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四、委任律師處理案件
客戶決定要委任後,才會開始進行訴訟程序(這是訴訟法上的規定)。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律師和法律顧問也會與客戶保持聯繫,讓客戶們隨時都能掌握案件進度。此外,如果碰上要與被告接觸的狀況,律師與法律顧問可以陪同或代替客戶出面,避免客戶私下接觸時又受到了二度傷害。
五、結案
案件處理完畢後,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將客戶提供的資料保密封存或刪除,不用擔心有個資外洩的疑慮。往後客戶如果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隨時都能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