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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5月中旬左右,沈男在FB上用另一個帳號告訴女友吳女:「男友將會碰上生命危險,必須偷拍其他女生洗澡、女友協助男友與其他女子發生關係並拍照,就能消災解厄。」吳女信以為真,便約出自己剛回國的摯友到家中敘舊,趁機在準備給好友喝的水果酒內加入FM2(安眠藥)。
吳女趁著摯友睡著後把沈男找來,沈男因為太過緊張,性器無法順利進入被害人下體,但還是以手指性侵得逞。吳女當然也照先前所說將整個過程錄影下來。好友在睡夢中有感覺到自己的下體曾經被觸碰,清醒後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便將手機、床單等物品做為證物扣留,也讓受害者到醫院驗傷。
吳女與沈男都被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法官判吳女7年7個月、沈男9年11個月。兩人不服上訴,高院審理時,看在兩人已經跟兩人以110萬和解的份上,改判吳女3年8個月、沈男8年6個月。
真是個讓人不知道該說什麼……居然利用女友對自己的真心來陷害她讓自己與女友的好友發生關係,一點都沒替女友的前途著想。如果她將來因為被重判必須浪費好幾年在監獄裡該怎麼辦呢?有考慮過她與好友的關係嗎?
雖然筆者不太適合將個人情感加在案件內,但這個案件筆者也是支持重判的。把歪腦筋動到女友身上,還拖好友下水,真不應該。
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罪的部分,筆者已經在之前的文章介紹過了。如果有需要,歡迎參考。【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雖然沈男的性器沒進入好友的身體,但根據刑法第10條關於性交的定義中有特別提到:「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只是用手指侵犯也算是強制性交罪,因為觸碰到對方的性器了。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好友的飲料內混入FM2,屬於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以藥劑犯之」,兩人在一審被判得這麼重也是因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刑期是七年以上。
和解後仍然重判
我們可以看到在二審時,高院改判吳女3年8個月,但男友沈男即便被減刑了,還是重判8年6個月。會這麼判,除了參照事實狀況,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吳女在調解時,已經表達不追究吳女的刑責,希望法官輕判。法官考量到吳女雖然有點迷信過頭,但她也是因為深愛男友、被男友利用才鑄下大錯。便依照刑法第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輕了吳女的刑責。
而沈男除了性侵被害人外,還欺騙女友的感情,以自身的生命安全誘使吳女協助犯案,完全沒考量到吳女的人生前程恐怕因此斷送,是個自私殘忍的人,無法饒恕。便不讓他減刑,繼續維持重判。頂多看在已經和解的份上讓他少關一年。
希望各位可以從這篇文章中對強制性交罪有更深入的了解,切記請勿以身試法。如果還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或想討論的案件,歡迎提出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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