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性侵好友 女友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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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5月中旬左右,沈男在FB上用另一個帳號告訴女友吳女:「男友將會碰上生命危險,必須偷拍其他女生洗澡、女友協助男友與其他女子發生關係並拍照,就能消災解厄。」吳女信以為真,便約出自己剛回國的摯友到家中敘舊,趁機在準備給好友喝的水果酒內加入FM2(安眠藥)。
吳女趁著摯友睡著後把沈男找來,沈男因為太過緊張,性器無法順利進入被害人下體,但還是以手指性侵得逞。吳女當然也照先前所說將整個過程錄影下來。好友在睡夢中有感覺到自己的下體曾經被觸碰,清醒後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便將手機、床單等物品做為證物扣留,也讓受害者到醫院驗傷
吳女與沈男都被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法官判吳女7年7個月、沈男9年11個月。兩人不服上訴,高院審理時,看在兩人已經跟兩人以110萬和解的份上,改判吳女3年8個月、沈男8年6個月。

真是個讓人不知道該說什麼……居然利用女友對自己的真心來陷害她讓自己與女友的好友發生關係,一點都沒替女友的前途著想。如果她將來因為被重判必須浪費好幾年在監獄裡該怎麼辦呢?有考慮過她與好友的關係嗎?
雖然筆者不太適合將個人情感加在案件內,但這個案件筆者也是支持重判的。把歪腦筋動到女友身上,還拖好友下水,真不應該。

 

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罪的部分,筆者已經在之前的文章介紹過了。如果有需要,歡迎參考。【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雖然沈男的性器沒進入好友的身體,但根據刑法第10條關於性交的定義中有特別提到:「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只是用手指侵犯也算是強制性交罪,因為觸碰到對方的性器了。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好友的飲料內混入FM2,屬於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以藥劑犯之」,兩人在一審被判得這麼重也是因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期七年以上

 

和解後仍然重判

我們可以看到在二審時,高院改判吳女3年8個月,但男友沈男即便被減刑了,還是重判8年6個月。會這麼判,除了參照事實狀況,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吳女在調解時,已經表達不追究吳女的刑責,希望法官輕判法官考量到吳女雖然有點迷信過頭,但她也是因為深愛男友、被男友利用才鑄下大錯。便依照刑法第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輕了吳女的刑責

而沈男除了性侵被害人外,還欺騙女友的感情,以自身的生命安全誘使吳女協助犯案,完全沒考量到吳女的人生前程恐怕因此斷送,是個自私殘忍的人,無法饒恕。便不讓他減刑,繼續維持重判。頂多看在已經和解的份上讓他少關一年

 

希望各位可以從這篇文章中對強制性交罪有更深入的了解,切記請勿以身試法。如果還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或想討論的案件,歡迎提出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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