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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提修正草案 喝止色情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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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高嘉瑜遭恐怖情人前男友林秉樞施暴事件曝光後高嘉瑜立刻對林秉樞提告,也同時向大家分享慘不忍睹受傷照片。雖然已經是上個月的事,但由於對方手中握有自己的照片、影片,讓高嘉瑜第一時間不敢反抗,所幸事後還是有為自己發聲,讓全台灣人都知道這麼一號人物。
高嘉瑜也因為自己是遭色情影片恐嚇的家暴受害者,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有能夠針對色情報復行為的懲處。由於目前涉及性方面影像照片沒有太多具有威嚇力的法規範,更沒有管制措施,使得不少人在分手後無時無刻擔心當時拍的親密照片外流

如果連身為立委的高嘉瑜都不敢提告,那證明目前法律的保護力讓人懷疑,一般家暴的受害民眾更不敢說什麼。雖然有人認為只有名人受到傷害大家才會開始重視法律,但筆者認為只要能發現法規的不足並加強,都還不算太晚,至少可以防止未來出現更多受害者

 

男友偷拍性愛猥褻照片還公開,該當何罪?

妨害秘密罪

就算是已經結婚夫妻,私領域都該被保護。發生性關係時,雖然可以看見對方的身體,但不代表可將此做為合理拍攝的藉口。
身體屬於當事人的個人領域、不公開的隱私。沒經過同意擅自拍攝性愛影片、裸照,已經涉及「妨害秘密罪」。
如果後續又未經同意將這些照片和影片發布給外人看,就會變成「加重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裸照性愛影音在一般社會大眾眼裡屬妨害風化損害道德物品任意將其發出去就會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加重誹謗罪

色情影音讓外人看見,除了觀感不佳外,對當事人的名聲也是相當大的衝擊。害本人遭受負面觀感評論。甚至由於影音的傳播範圍和影響力比單純口頭描述更廣,不能視為普通的誹謗罪,而是「加重誹謗罪」。

 

還沒結婚也能聲請家暴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沒結婚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拘束

所以,如果是有親密接觸或共同居住的關係,就算是無法浮上檯面的小三,還是可以依照法規聲請保護令

 

高嘉瑜提出的修法有什麼特別之處?

目前妨害秘密罪的部分,還沒有對於性愛影音的保護。於是高嘉瑜提出刑法第315-4條修正草案,希望可以新增這個條文來讓恐怖渣男不敢為所欲為。目前還只是提出修正草案,等將來三讀通過後,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再次與讀者們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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