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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血染台灣?隨便說說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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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即將結束,沒想到卻在進入尾聲的這兩天,PTT和巴哈姆特論壇上出現了「血染台灣各處」的聳動發言,還聲稱不管是北、中、南,只要有跨年舞台和會場都不會放過,甚至被警方發現還有同歸於盡的覺悟。
文章一出來馬上造成各界恐慌,雖然這種文章有80%都是隨便在網路上說說而已,但也不能排除那一點會實踐的可能性。刑事局很快就把帳號持有人逮捕歸案,兩位嫌疑人都表示自己的帳號是被盜用,從來沒發過這樣的文章。

唯恐天下不亂的人還是挺不少,連被抓到的藉口都是很老套的「帳號被盜用」。這些當然目前都還沒被證實,所以只好把帳號的所有者帶回警察局調查。而本來可能會發生意外的跨年活動,也因為疫情關係紛紛取消了。

 

沒說要害誰也是違法的?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沒有真正傷害他人(如果真的做了就是另一個刑責),但確實有很多看到貼文的網友被嚇到,已經造成社會恐慌。所以成立了「恐嚇公眾罪」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揚言傷害他人無法主張言論自由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或許有人會覺得很納悶,言論自由不是憲法保障的嗎?
為什麼這樣亂說話就會被警察抓呢?

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大法官曾經針對言論自由做解釋,雖然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但那只限於不妨礙到他人自由為限。人民有避免因他人言論陷入恐懼的自由,發表此類言論已經侵害到他人權利,所以才會用法律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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