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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從母姓,可以主張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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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一對夫妻,丈夫姓謝、妻子姓劉。二兒子出生後,夫妻兩人決定讓他從母姓。這項決定引發了男方父母(公婆)的不滿,與女方發生劇烈爭執。劉女的母親在爭吵時甚至因為情緒激動,說了「我女兒沒嫁過去」、「你們不是我親家」這類的氣話,直到警方到場調解才結束這場鬧劇。
後來,公婆認為劉女在她母親說出那些「沒嫁過去」的氣話時她並沒有反駁,便視為她默認了。要求她返還喜宴時送給她的白金鑽石戒指與金項鍊。劉女表示,那些戒指是向大姑借來的,早就在喜宴結束後歸還,從來沒有占為己有。
法官認為,劉女在民國104年與謝男登記結婚,是法律上的夫妻。即便她母親在爭吵時說出了有點莫名其妙的氣話,但那不能代表劉女的真實想法。加上民法有特別規定,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來決定,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縱使是長輩也無法干涉。便判公婆敗訴。

有這樣的公婆實在很傷腦筋,雖然父母的想法很重要,但再怎麼說結婚都是兩個人的事,因為公婆的干預讓婚姻不愉快實在有點不太值得。這時候也只能多多與父母溝通了(不想撕破臉的話)。

 

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筆者曾經介紹過我國結婚方式的演變【延伸閱讀:登記婚與儀式婚(民法親屬)】,民國97年修法後,一對男女要結婚一律以「登記」為主。當然在這之前已經以「舉行婚禮(儀式)」的方式結婚的夫妻,婚姻還是有效的。

新聞中的夫妻在民國104年結婚,適用修法後的規定。法官只會「依法審判」,法律規定只要兩人有登記結婚就是夫妻,才不管爭吵時的對話內容。只要兩人有結婚並且沒有離婚,劉女就算有「嫁」給謝男。

 

子女從姓由夫妻自行決定

第1059條第一項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在民國96年修法前,子女原則上必須從父姓,但在修正後可以自由決定該從父姓或母姓。【延伸閱讀:子女姓氏的法規演變(民法親屬)】即便如此,實施90多年的傳統觀念依然深植人心,大部分的人還是認為孩子出生後就應該跟爸爸同一個姓氏,更不用說老一輩的長者。但既然法規已經修改,大家就必須遵照法規,觀念還沒修正不能當成不守法的藉口。

法條內既然提到,子女姓氏由「父母」決定,就沒有其他人(包括祖父母)插嘴的分。新聞中男方的父母,就算對兒子與兒媳婦的決定感到不滿,甚至鬧上法庭,法官還是依照法律規定尊重夫妻的決定。

 

子女的姓氏頂多影響到姓名筆劃數,不會因此改變父母的婚姻關係。謝男的父母希望孫子都從自己兒子的姓氏說真的也是一種「好意」,怕兒子在婚姻上受到委屈。但既然兒子和兒媳婦都這麼決定了,還是尊重年輕人的意思吧!沒理由父母已經對子女們要求了大半輩子,還要介入孫子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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