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與儀式婚(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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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莎士比亞名劇「羅密歐與茱麗葉」中,男女主角的家族是世仇,相愛的人知道雙親一定不會同意兩人的婚事,就偷偷找神父來主持婚禮。我們可以從這段故事中知道,結婚儀式自古以來就扮演著重要角色,即便受到家人的反對,但只要有舉辦過婚禮,這對男女就是合法夫妻

因為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背景是古義大利,基於天主教的信仰才會要求結婚儀式一定要有神父主持。在台灣雖然沒有國定的宗教信仰,但修正前的法條也是要求決定結婚的男女一定要舉行儀式,否則不能算是夫妻。

 

民法第982條(修正前)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我們的法條規定比較「嚴謹」,儀式必須要「公開」,還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到場。所以羅密歐與茱麗葉如果生在修法前的台灣,就不能像原來劇情一樣偷偷請神父主持就好,沒被公開的結婚儀式是不被法律承認的。

可是就算儀式公開,還是沒辦法統一每個人內心對「公開」的標準。甚至儀式的公示效果薄弱,除非是公眾人物的婚禮會有新聞媒體搶著轉播,否則一般人即使曾經舉辦過隆重的儀式,還是很難「昭告全天下人」這兩個人已經結婚了。
更嚴重的是,如果有人隱瞞曾經結過婚的事實,就很有可能發生重婚的問題。甚至比較惡劣的人還可以用各種理由來「撇清關係」,說以前的婚禮不算數。

即便刑法有制訂關於重婚罪的罰則,但還是希望能盡量避免重婚問題的發生,就決定在民國97年5月23日將法條修正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後的法律一樣要有兩個證人,但只要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就承認當事人已經是夫妻關係了,不管有沒有舉行婚禮都沒關係。想偷重婚也有難度,因為在登記結婚時就會被戶政人員發現並及時阻止。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以在修法前就結婚的人還是按照舊法規定,舉行過婚禮就是夫妻了。如果在那之前已經舉行過婚禮,修法後又要與另一人登記結婚,就有可能不小心犯下重婚罪

不管是修法前還是修法後,比較保險的方法還是先確定一下自己目前有沒有和其他人的婚姻關係存在再和現在的對象登記結婚,以免自己違法又傷了「兩位」配偶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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