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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殺人 自首為什麼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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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新竹的一位吳姓男子與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於喝酒後起爭執。吳男用電擊棒將王女電昏再以棉被悶死,被警方致電詢問時還辯稱不知道王女行蹤,事後將屍體運至山區丟棄,才向警局自首。
在案件審理時,吳男表示是王女隨著棉被滑落地面失去意識才想用電擊棒將她喚醒,沒有害死人的意思。但法醫的鑑定報告還原了事發經過,吳男當時其實是一隻手持續用棉被按壓被害人,另一手用電擊棒持續電擊,使被害人不再反抗,很明顯是想要置人於死。
法官認為吳男辯稱自己是想用電擊棒喚醒王女的說法是想要脫罪,完全沒有悔悟之心。加上吳男雖然有自首,卻不是在第一時間,而是丟棄屍體後才到警局。不符合減刑要件,便還是依照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雖然外遇不是值得鼓勵的行為,但吳男這樣一言不合就動手殺人就是不對的,甚至還將屍體丟棄,辯稱自己沒殺人的意圖,確實讓人難以置信。這也難怪法官不予減刑。這個案件目前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如果最高法院駁回判決,那便會判決確定了。

【本案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47條第1項(侵害屍體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蓄意殺人又丟棄屍體,毫無疑問觸犯了殺人罪與侵害屍體罪。

刑法第35條第二項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吳男同時因為殺人和棄屍被判處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一年,說白話點都是要被抓去坐牢,像這樣的情況就不會兩個刑責都罰,只會懲罰比較重的「無期徒刑」,並不代表棄屍被殺人罪吸收。

 

自首與科刑要件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雖然吳男自首了,表面上看起來好像符合第62條的減刑要件,但根據第57條的規定,科刑輕重會參照行為人的動機與犯後態度。

另外,吳男是喝酒後才犯案,雖然看似是可以減刑的神智不清狀態,但他終究是故意喝酒讓自己陷入那種狀態,與其他精神病患的精神障礙還是有所差異,所以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延伸閱讀: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侵害配偶權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吳男偷吃人妻王女,王女的丈夫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想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殺人,就在第一時間自首並好好道歉吧!這樣狡辯看在旁人眼裡就像在脫罪一般,也難怪法官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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