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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圖片來源: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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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

債權人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上債權人利用公權力(法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手段。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所請求的是金錢可替代物有價證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請發此「支付命令」,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簡便手段,不必透過訴訟,就可以擁有與訴訟同樣效果的特殊程序。(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簡單來說,就是「已經確定兩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不需要再另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債權人先憑著借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就會將支付命令核發給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債務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生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萬一債務人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還債。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情形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即遞狀時請附足夠繕本,債務人為1人,繕本為1份,依此類推。)

4.每件繳納聲請費用每件為新臺幣500元。

(參考來源:花蓮地院

 

無法申請支付命令的狀況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不是所有借貸關係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權人自己本身也有欠債務人錢或其他物品,甚至債務人不在國內,都是無法聲請支付命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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