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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氣慶生演變成殺人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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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有名16歲陳姓少年在民國109年6月30日和一群友人到一間汽車旅館慶生,吸食了友人帶來助興的笑氣後決定去浴室洗澡,卻溺水在浴缸中。友人見狀先將笑氣鋼瓶丟至汽車旅館外的草堆中藏匿,再撥110求救,浪費了30分鐘。救護員到場後馬上將少年送到醫院搶救,少年昏迷指數只有3,至今仍躺在加護病房內。

警方到場發現笑氣瓶後依照社維法將其他五位友人函送地檢署少年法。此外,少年的家人對此無法接受,覺得友人們沒有先報警求救,而是先藏匿鋼瓶延長了溺水的時間。甚至質疑少年在進浴室前就昏迷,友人為了避責才故意將他放到浴室製造溺水的假像。決定對友人們提告殺人罪

 

妨害安寧秩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一款

吸食施打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作規範吸食似毒卻非毒的迷幻物品,則是用這條法規來作懲處

藥事法第83條

  1.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笑氣的成本其實不高,但因為算是違禁品在市面上難取得。不少業者都用一瓶2000元、鋼瓶押金500元的價格私下販售
其實業者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了,因為業者私下販售的笑氣並非經中央核可來作為醫療用途。被抓到便可以依照藥事法開罰害死人也得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以千萬不要為了賺錢以身試法啊!

 

刑事責任

殺人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法規大家一定都很熟悉,筆者也分享很多次。雖然少年的好友們沒有像常見的殺人那般直接以行動奪取少年的生命,但如果像少年家屬們說的「故意把少年丟在浴缸內製造自行溺水假象」,就會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即便有一部分的孩子尚未成年,但溺水會出人命這件事照常理來說,14歲以上的孩子都應該知道了。根據刑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便友人們沒有殺害少年的想法,但多少也會對「少年會溺水而死」這樣的結果心裡有數,還是會成立刑法上的普通殺人罪,不能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延伸閱讀:故意行為-刑法第13條(刑法)

遺棄

刑法第293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真的如友人們所說,早就發現少年溺水,卻因為害怕吸食笑氣被抓先選擇藏匿鋼瓶拖延救援時間,恐怕會觸犯遺棄罪。這項法條主要也是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就算對方是個性惡劣、罪大惡極的人,都不應該放著他們失去生命

那什麼樣的情況才會成立遺棄罪呢?

很簡單,只有「身涉其中」的人才有救助的義務。如果今天我們在路上看到一位街友躺在路邊睡覺,但其實他是因為身體出現異狀才昏倒在路旁。路人們看了一眼便快步走開,那路人就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但如果路人過去拍對方的身體甚至用腳踢,那街友出事了,那路人便有遺棄嫌疑
所以我們在路旁看到車禍被撞倒或身體不適暈倒的人,「盡量不要沒事去亂摸」,基於道義幫忙報警、叫救護車就好。如果決定干涉到底也要幫忙送到醫院或等到救護車到場在離開,以免觸法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63條(對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本刑死刑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五位友人中,有三位已經滿18歲,另外兩位和少年一樣都是16歲。如果最後判決結果是「殺人罪」,未滿18歲的兩位涉案友人依法不得判處死刑

【延伸閱讀:責任能力(刑法)

 

不知天高地厚的年輕人,原本吸食笑氣只是拘役罰鍰。後來因為沒及時將陳姓少年送醫變成刑事罪犯,得不償失。雖然陳姓少年自己本身也有不對的地方,但在這邊還是希望他早日康復
希望大家看完這篇文後都能有所警惕,千萬不要沒事去碰笑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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