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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睿兒性侵案不予緩刑

【服務項目:刑事訴訟調查蒐證法律諮詢

 

藝人胡睿兒在民國107年6月左右在台北市信義區的一家夜店認識了被害女子,當天兩人離開夜店時,女子不勝酒力攤倒在胡身上,胡看她無力抵抗便性侵得逞。
雖然在法院審理期間,胡已經以40萬元與被害女子和解。但法官認為女方還沒完全原諒對方,判處胡2年有期徒刑不予緩刑。胡感到不服提起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趁人之危是很可恥的行為啊!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那個女生很不會保護自己,但畢竟是男方有錯在先,實在不應該檢討被害人。也希望那女孩以後可以更小心一點,千萬不要在酒店跟剛認識的人獨處,縱使對方判刑了,還是無法彌補身體上的傷害啊!

 

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用身體的力量或不法手段控制行動
*脅迫: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順應自己的行為或意思
*恐嚇: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答應自己的要求
*催眠術:用心理暗示的溝通技術,控制對方的行動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用強迫任何的方式讓對方別無選擇都包括在內

【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的最大差別在於「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害人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卻還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發生關係,那便是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則是被害人因為有智能障礙心智缺陷,無法明確表達不願意」,加害人乘人之危與對方發生關係

胡睿兒違反被害人意願,與對方發生關係。所以是觸犯強制性交罪。

 

什麼狀況會重判或輕判?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期是3年,雖然被害女子好像沒有原諒胡睿兒的意思,但法官也看在對方有和被害人和解的份上(犯後態度)只判處他兩年有期徒刑

 

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74條第一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8 年非字第 40 號

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即應將徒刑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延伸閱讀:緩刑(刑事訴訟法第74條)

雖然胡睿兒因為與被害人和解而減刑,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卻沒辦法緩刑,難道是因為「兩年以下」不包括兩年嗎?

刑法第10條第一項

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本刑計算

其實我們常在刑法上看到的「以上」、「以下」、「以內」也包括原本的數字。簡單來說,強制性交罪在沒減刑的狀況下,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判決最輕也要判三年,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那個「三年以上」是包括三年在內的。

無法緩刑主要也是法官考量到被害女子還沒原諒胡睿兒,雖然有和解了,但還是不太適合宣告緩刑。跟前面的科刑要件很類似。

 

身為藝人,確實有必要做好民眾的榜樣。這樣的不良示範不但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恐怕還會身敗名裂。也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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