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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寵物狗獨留在車上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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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夏天非常炎熱,沒開冷氣的車輛就像一個大型烤箱,裡面的溫度高得讓人受不了。所以我們常常在一進到車內就把空調開到最強,想辦法降低車內溫度。而有些飼養毛小孩的飼主,喜歡帶寵物一起出去玩,卻因為某些場所禁止犬、貓進入,會將牠們留在車上。雖然這樣的做法對飼主來說,的確很方便。但對於貓咪或狗狗們來說,簡直是虐待。連人類都受不了高溫了,何況是長滿毛的寵物呢?

台北市動保處在前幾天發現有位飼主臨時決定逛百貨公司,就將寵物狗獨自留在車內一個半小時。就第一次按照「臺北市犬貓飼養照護規則對飼開罰2000元罰鍰

 

地方自治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1. 為維護動物健康、安全及福利,飼主飼養動物應符合基本照護規則。
  2. 前項基本照護規則,由動保處定之。

為了尊重動物的生命,促進動物與人類之間的和諧關係。台北市政府特別制定這項條例來規範市民。第12條中允許台北市的動保處決定照顧規則。「臺北市犬貓飼養照護規則」就是這麼來的。

 

臺北市犬貓飼養照護規則

這是台北市在民國109年2月特別為了毛小孩設置的照顧規定,屬於地方自治的一部分。中央只是將行政法規定個大概,比較深入的事項會交給地方政府來決定

臺北市犬貓飼養照護規則第6條

飼主不得將犬、貓單獨留置於汽車內。

我們可以從照顧規則中得知,這主要是針對毛小孩對溫度的需求而增設的規定。動物與人類的體質不一樣,適合生長的環境也會因為品種不同有所差異。動保處可以說是真的很細心,替動物們設想得很周到,連原本可能適合生長在寒帶的寵物都考慮進去。將犬、貓獨自留在汽車內就是違反了照顧規則中第6條所禁止的規定

其實不只是考慮到夏天車內悶熱,將寵物們關在密閉空間,加上車窗外可能會有不少人車經過,牠們的內心難免會感到焦躁、惶恐。所以,飼主們如果要前往不能讓寵物單獨待在車上。

 

罰則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7條規定。
    (二)違反第8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10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12條第一項規定。
  2. 有前項第四款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動保處得逕行沒入飼主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雖然照顧規則中沒有寫到罰鍰金額,但照顧規則是從自治條例第12條而來,我們可以從自治條例第28條內得知違反第12條規定的罰鍰金額為2000元~10000元台幣

動保處大概是看在這項規則剛上路,飼主們對規定還不太熟悉,才會先開罰2000元來做為警惕。如果這位飼主以後再犯,恐怕會面對更高額的罰鍰

 

在這個少子化的時代,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了。但不管大家養的是什麼寵物,那終究是一條生命。對寵物來說,主人是自己的全世界,我們也一定要善待他們,讓他們在與我們相處的這段時光內能感到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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