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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宅也有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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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位單親媽媽因為經濟壓力龐大不堪負荷,決定帶著兩位女兒共赴黃泉、服毒自盡。母親與長女獲救,小女兒不幸身亡。房東李姓女子不滿自己的房子因此變成兇宅貶值,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判決母親必須賠償房東205萬元,這對處境堪憂的媽媽來說簡直是雪上加霜。

判決結果出爐後可以說是評價兩極,有人認為房東是趁火打劫故意刁難單親媽媽,但也有人認為在別人的房子裡自殺害人房子賣不出去的行為也很自私。

 

這件事並沒有絕對的對錯,自殺的人往往都有一個過不去的檻,讓他們不得不以死來逃避現實。單親媽媽的狀況我們並不清楚,但帶著兩位未成年的孩子一起送死實在不鼓勵。

雖然房東的提告讓部分網友感到無良,但她也是就事論事,用法律來討回公道。儘管單親媽媽沒錢償還那205萬,但至少這個判決結果可以讓大家知道「故意把別人的房子變成兇宅是要賠償的」。這也不是鼓勵大家慎選自殺的地點,而是希望大家都能知道,自殺有時候不是解脫,只是將困擾留給其他人的行為。

雖然對生活困難的人罰錢有點沒人性,但做錯事情就是做錯。不能因為這樣就放縱窮人犯罪吧?那鄭捷在行兇後沒錢支付民事賠償,向他求償的人是不是也很沒人性呢?

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兇宅」的條文。不過,內政部函釋曾經提到: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壽終正寢和因病過世都不能算是兇宅,只有自殺他殺這種人為造成的死亡才會成立。另外,如果在屋內被砍傷逃離房屋後才倒地死亡的情況,陳屍的地點不是建築物內,所以這樣也不算能是兇宅。

這些是中央單位給的規範,每個人對兇宅的認定都不太相同,有些民眾會認為有人死過就算是凶宅了,所以才會發生有人重病命危要送醫急救,鄰居怕病人不幸死在自己的土地內會導致自己的屋子變兇宅賣不掉而不給過耽誤就診的案例,儘管非他殺事件並非兇宅,卻還是有人不這麼想。

儘管每個人對兇宅的定義不同,但大部分的人都挺認同中央的說法。加上人與人之間碰到困難時本來就該互相幫忙。所以碰到緊急送醫需要借過的狀況,還是大發慈悲協助病患吧!況且人家根本還沒死,絕對沒有兇宅問題。

另外,雖然新聞內沒提及。那母親雖然給女兒服毒,有幫助自殺的嫌疑,但母親自己本身也有一同赴死的決心,根據刑法第275條第三項規定,謀為同死者可以免除其刑。所以母親的行為不會另外成立加工自殺罪。

 

雖然可能有點老套,但筆者在這邊還是要說,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那只是單純逃避現況。不僅會給他人帶來困擾,還會讓愛自己的人感到難過。不管目前的狀況再怎麼艱鉅,請勿用最不聰明的方法來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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