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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臺北捷運襲擊事件發生在6年前的5月21日,至今仍讓人印象深刻。兇手鄭捷被法官判了四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且在判決定讞後18天就執行槍決。
雖然鄭捷已經伏法,但這件事也給大家帶來極大的影響。甚至擔心會有模仿範罪的現象發生,警方在那段時間更積極在捷運站巡邏,甚至將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的網友們一一逮捕歸案。
仔細看過這個案件的判決書(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984 號刑事判決)的附表,我們可以得知,除了殺人既遂被判處的四個死刑以外,依照其他傷者的受傷嚴重程度,他還被判處好幾年的殺人未遂有期徒刑。不過,有期徒刑的部分隨著死刑的定讞也沒有執行的必要了。
鄭捷是現行犯,罪證確鑿,不需要額外的證據來證明他犯下殺人罪。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審酌事項還有教化的可能性,認為鄭捷在犯案時精神狀態清楚(不能依照第19條減刑),並且於事前經過規劃,選在讓被害人無處可逃的大眾運輸工具內,手段兇殘。罪大惡極,無可寬待,已經達到人神共憤的地步,沒有其他解釋的空間。處死刑不會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雖然我國依法規定會依照兩公約(延伸閱讀:條約)來做審判,但我們的法律上還有死刑,法官依法判處死刑並沒有任何問題。
雖然鄭捷是「連環殺人犯」,但我國早已把連續犯的規定刪除了,這些侵害不同客體的殺人行為還是必須分開來就事論事,不用考慮連續不連續的問題。儘管判他四個死刑跟多年的有期徒刑聽上去都是多餘的,再怎麼壞的人也只有一條命可以槍決。但基於一罪一罰的概念,還是必須針對每個行為來論罪。甚至法官們有注意到其中一位受害者還是小孩,也依法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拿來引用,這也算是對於每位受害者的尊重。
依照目前的狀況,也許死刑無法讓隨機殺人事件不再發生,但我國的法律規定上,並沒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式。在此之前,法官們也只能依照目前的法規來審判案件。
判處鄭捷死刑或許對一部分的朋友來說並不是最好的方法,但他的犯罪行為還有帶來的危害,如果不依法判極刑將無法對社會大眾與受害者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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