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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棒球與傷害罪(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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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是台灣的國球。除了全國人民都會關注的國際賽事外,台灣的職業棒球隊也有不少球迷支持。筆者也跟大多數球迷朋友一樣,下班後會透過網路直播來關心比賽狀況,偶爾當然也會買票進場看球賽,支持喜歡的球星們。

有看過棒球比賽的朋友們一定都知道,在比賽的過程中,投手難免會失投,將球丟在打者身上。球迷們在開心觸身球保送的同時也會擔心打者被時速150以上的棒球擊中會不會受傷,甚至沒辦法出賽。另外,打者們有時候也會將球打到界外區的看台或球場外。中華職棒的觀眾人數不多,不常發生砸到球迷的問題(哭笑不得),但如果像大聯盟那種場場爆滿的球賽,觀眾被界外球打到頭破血流的狀況其實還算經常發生。這種時候,球隊都會送上受傷球迷支持的球員的相關商品或簽名球慰問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沒看過被棒球砸傷的人向球隊或球員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是因為球迷不忍心對偶像嗎?還是說有在看棒球比賽時被砸傷不能規定呢?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的,我國刑法確實有過失傷害罪的規定。不小心(過失打傷人,也要負刑事責任。但大家知道甚麼是「過失」嗎?筆者之前有在【刑法】「過失」行為的認定一文中對「過失」的概念做過詳細介紹。簡單來說,「過失」就是「只要更小心一點就不會發生的錯誤」。

舉個例子:
A在廚房用鍋子燒了一些熱水,打算拿來煮泡麵。路過的B不知道鍋裡的水是熱的,徒手將鍋子拿起不小心被燙傷。這件事該說是誰的錯?

在廚房煮熱水沒錯、將鍋子拿起來沒錯,這些都是很正常的舉動。硬要說的話,可以主張A沒跟B說再燒熱水,B也沒經過A的同意就將熱水端起。但這種理由怎麼看都覺得很牽強,但一般狀況下誰會在意那麼多?

回到球場上:

界外球

棒球被擊出後,再怎麼資深的打者也沒辦法控制它往哪裡飛。球飛的方向除了跟打者的出棒速度和揮棒角度有關以外,也會跟投手所投出的球種有關。投手跟打者是競爭對手,當然不可能告訴對方接下來的球路,打者也只能對投手投出來的球全力揮棒,沒有對錯的問題。既然不分對錯,當然也不會有刑責

如果打者能控制球的方向,每個都跟貝比魯斯一樣做全壘打預告就好啦!才不會這麼無聊打傷球迷。

觸身球

一個投手在比賽時常常要投出好幾十球甚至破百球,就像我們平常寫字會寫錯一樣,投手即便很想將每顆球都投好,還是會有失投的時候,屬於「可容許」的風險。其實,算一個保送次數已經對投手有點壓力了,對正常行為下的過失傷害作懲處恐怕以後就沒人敢再當投手了。

當然,如果是惡意的觸身球就要按照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來論斷(是故意的就不能算過失)。

 

觸身球跟界外球都是比賽的一部分,球員和球迷們在看比賽前也都心裡有數。棒球大聯盟中主角茂野吾郎的生父本田茂治在比賽時被投手吉普森投出的球打中,隔天送醫不治,吉普森也沒有因此就背著過失殺人罪名

另外,只要有在認真看比賽,觀眾們在面對界外飛球時,都會有很充郁的反應時間來閃躲或拿棒球手套將球接起,會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想進場看比賽又擔心被打傷的朋友們不用太過擔心,只管享受比賽就好。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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