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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人物FB發恐嚇留言,依然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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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23年前的白曉燕命案至今仍讓許多人難以遺忘,當時還在念高中的白曉燕在上學途中遭到綁架並殺害。雖然當時的三位兇手都已經死了,但這件事永遠是白冰冰心裡的痛。不管我們是不是白冰冰的粉絲,都對她的境遇感到同情。
這樣的悲劇事件發生後,白冰冰成立了「白曉燕文教基金會」來紀念女兒,不希望讓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今天(4月13日)是白曉燕逝世紀念日,白冰冰這陣子也在她的Facebook發了一些悼念愛女的影片。卻也出現了責罵她的聲音,甚至有不少涉及到白冰冰的生命安全。因為是發生在愛女逝世紀念日前夕,白冰冰決定蒐證提告,也在昨天(1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此事作說明,並表示不會跟對方見面,也不會接受對方的道歉,絕對會提告到底。

 

對大眾留下恐嚇留言,知道對象也還是能告贏?

當我們面臨到「死亡威脅」時,第一個想到的法條通常都是「恐嚇罪」。畢竟對方沒有具體的行動,很難馬上與殺人罪做聯想,但不能因為甚麼都沒做就放任其他人隨時都揚言要對自己不利,光是這樣就足以讓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每天都很擔心有人要來傷害自己。所以刑法才會出現這麼一個法條來針對這樣的行為做懲處,以免國人因為被恐嚇而活得提心吊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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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不分對象,藝人被恐嚇還是會告!

刑法上所規定的恐嚇罪不只一種,而白冰冰遇到的狀況比較偏向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起來很簡單的法條,其實牽扯到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免於不必要恐懼的自由),只要恐嚇言論讓受害者產生「恐懼」的感覺,就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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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傷害意圖,讓對方害怕就成立恐嚇?

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52 年台上字第 751 號有特別指出,這法條特別強調出要「讓對方感到畏懼」,所以如果只是在外面到處說要對某個人不利,而本人完全不知道,這就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像現在科技這麼發達的情況,在私人Line群組內揚言要傷害一個群組外的人,被群組內的人看到截圖轉發給當事人,使當事人感到懼怕,這樣就另當別論了。

但是,這個法條只保護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方面不會受到恐嚇的危害,今天如果是員工上班打混摸魚,老闆恐嚇要開除員工,就不能算在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範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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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多少都會有喜歡與不喜歡的對象,而就算我們不喜歡的人是個壞事做盡的重大通緝犯,還是要維持應有的素養與口德,不能因為覺得隨口說說單純發洩一下無傷大雅就踩到法律紅線。法律保護了所有人的權利,雖然它嚴禁我們恐嚇別人,但同時也保護了我們免於他人的恐嚇

當然,如果今天我們很不幸因他人的言語恐嚇而感到懼怕,我們可以依照這個法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制裁對方,以免活在恐懼的陰影下。若還是不太了解怎樣的狀況可以告得成恐嚇罪,或是不清楚該怎麼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法庭上應該要如何陳述,歡迎透過下面的電話來聯繫我們,讓專業律師來為您服務,告訴您該怎麼蒐證提告,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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