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證據是相當重要的,畢竟案發當下法官不在現場,也只能從雙方提供的證據資料來審理案件。但常常很多事都只是發生在一瞬間,想保存證據十分困難。
上法院並非演技大考驗,有人以為法官會偏袒弱者,只要在打官司時假裝自己很可憐,就有機會得到更理想的判決。但這想法可謂是大錯特錯,即便證據不是那麼充裕,法官也是會從過往經驗以及案件留下的蛛絲馬跡來推敲出合理性,再給予最終審判。
在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時常有客戶詢問律師們,如果沒有證據究竟該如何提告。律師們首先強調的自然還是「證據」,依照案件的狀況,如果是持續性的犯罪,即便漏掉過去的證據,往後也還有得到事證的機會;但只發生在瞬間的案件類型(如:車禍),沒有辦法提供與當下有關的證明話,後續想說服法官確實有犯罪事實,就會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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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也是證據的一部分,刑事案件證人有出庭義務。
有些受害者可能會很擔心,如果證人跟自己平常沒什麼交集,是否還有機會讓證人到庭來為自己作證。其實關於這點,在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以及民事訴訟法第302條有規定。
所以,您根本不用擔心證人是一個跟自己素昧平生之人,因為當證人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並且,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也會防止證人惡意說出對當事人不利的錯誤事證。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能夠當證人,如果證人很明顯是「對方的人」或有「直接利害關係」,就不會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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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的侵害事實,可以蒐集之後才出現的證據。
如果您是碰上竊盜、外遇等長時間重複犯罪的情況,之前過去的證據就讓它過去了,以將來的事證來作為蒐證目標會更為恰當。您可以用後來得到的新證據,來間接證明被告先前的犯罪事實。像這種狀況,過度拘泥於之前的事證,只會得到反效果,重新蒐集證據才是最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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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該怎麼蒐證才合法,建議先諮詢律師再行動!
蒐證是一門學問,雖然律師無法協助蒐集證據,但可以憑藉過去經驗以及法律知識,來教導當事人合法蒐集對自身更有利證據的辦法。由於律師費用不便宜,大多數人可能還是會傾向將錢花在刀口上,想等到有百分之百勝算才來委託律師,但這個想法其實很致命,因為律師正是增加勝算的存在,如果您對自己的案件沒有太多的把握,就更應該委託律師協助打官司。
此外,基於律師法規定,律師不能跟當事人保證打官司一定會勝訴,所以在委託律師前,千萬不要詢問律師自己的案件會不會贏(問機率可以)。問了您也不會得到理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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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