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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看到新聞上一些名人離婚時,向配偶要了破億的天價贍養費。這樣的案例免不了讓即將離婚或剛離婚的人擔憂,自己要是負擔不起是否就無法離婚了。但其實這些煩惱都是多餘的,之所以會上電視是因為那些情況夠特別、有看點,大部分的情況新聞根本不會報導,反而因此誤導民眾關於贍養費的定義。
贍養費的主要用途是救濟?
贍養費存在的用意並非鼓勵我們找個富豪配偶,然後離婚求包養。而是希望一對夫妻在離婚後,雙方還是可以吃飽穿暖,不會有人因為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或失去謀生能力。
可能有人會覺得就只是離個婚,不至於到連生存都有困難這麼誇張。但可別忘了,有部分人在結婚後可是會選擇辭去工作專心打理家務的。離開職場一段時間,想立即回歸並非什麼易事。但又不能否認辭職的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才會要求經濟能力相對比較沒問題的一方給予贍養費供對方維持生計。
贍養費的金額有法條規定嗎?
民法第1057條之2
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如前段所述,贍養費存在的主要用意是讓離婚後經濟能力弱勢的一方能夠擁有維持正常生活的經濟能力。但也不能因此本末倒置讓對方給錢後自己反而變成生活有困難的一方。所以贍養費的額度除了讓人得以維生,先決條件更是不可以給給付者帶來麻煩。
倘若雙方在結婚後生活同時陷入困難,法院也不會強烈要求誰要給誰贍養費。一切還是以雙方狀態與基礎生活考量為重。
贍養費的支付頻率是一次給還是定期給?
民法第1057條之3
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在修法以前,比較傾向於一次性給完。一方面是由於大量金錢比較方便重新開始新的人生,可以去開店或做投資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離婚後兩人盡量不要再有沒必要的交集,畢竟離婚時多少兩人都對彼此帶有恨意。
至於修法後,雖然沒提到給付頻率,卻多出了第1057條之3。該條文提及了「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就意味著其實贍養費也允許用定期支付的方式來給予(跟子女扶養費一樣一段時間給一次),當然主要的決定權還是掌握在當事人手裡,如果能協議好頻率,就尊重本人的約定,決定不出來才會交給法院審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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