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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因為外遇離婚、性格不合離婚,甚至是各種五花八門的理由離婚,只要你能提出生活後陷入困頓的證明,就有理由向前夫或前妻索取贍養費。拿錢的一方肯定欣然同意說好,給錢的一方則是心有不甘。明明離婚時已經算好離婚後夫妻財產,也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了,子女的部分扶養費也確定了,為什麼還要多出一筆所謂的贍養費呢?
贍養費來自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利
離婚本身是無罪的,如果因為離婚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頓,以客觀的角度來說實在有點太超過。所以才會出現這項贍養費的規定,保障雙方離婚後不會出現其中一方陷入生存危機的情況。
贍養費有民法或其他法律保障嗎?
贍養費相關法規(修正草案)修法後,贍養費不再限於判決離婚者。只要是因為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的人,都有權利請求。
相關條文如下:
民法第1057條
-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他方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 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057條之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結婚未滿二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 定贍養費後,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亦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民法第1057條之2
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民法第1057條之3
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民法第1057條之4
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057條之5
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之規定。
不想給贍養費,有什麼方法嗎?
贍養費存在的目的是「贍養」,讓其中一方免於在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想要拒絕支付最簡單的方式便是證明「對方於離婚後沒有陷入生活困難」。雖然聽起來很抽象,但其實要證明起來還算相當容易。像是得知對方和哪個有錢人交往、找到了高薪優渥的工作,任何只要能夠提出對方不符合贍養條件的證據,都可以拿來作為拒絕給贍養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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