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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通稱「妨害家庭」。除了最有名的通姦罪(已除罪)之外,還有其他法規繼續施行著。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妨害家庭指的一定就是通姦罪喔!那只是妨害家庭的其中一個法條罷了。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妨害家庭的成立要件。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與結婚有關的妨害家庭
重婚罪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自從我國的結婚方式從儀式婚後,要重婚的難度相較以往高出許多。現在通常會觸犯重婚罪,都是在不同國家所為之。因為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所以重婚罪的正犯也只會是重婚者和重婚配偶。倘若這段重婚是由第三人協助完成,非結婚的當事人頂多算是幫助犯或教唆犯,不會成為共同正犯。
詐術結婚罪
刑法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必須是當事人合意的行為,如果有一方用欺騙的方式來讓本無結婚意願的人和自己結婚,就會觸犯本罪。除了騙子本身會吃上官司,這段婚姻也會因為違反了民法「兩願結婚」的規定,視同無效或必須撤銷。不需要特別用離婚程序來結束這段自始不應存在的婚姻。
誘拐兒童相關妨害家庭
和誘罪
刑法第240條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罪,指得到被誘人的許可,將被誘人掌握在自己的支配下,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最大的特色是「被誘人明知道對方的意圖卻還是甘願被誘拐」,和「非自願的綁架」還是有相當大的差異。和誘必須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是反過來其中一方要求對方和誘自己,那將不會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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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
-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不正當手段誘拐他人,再支配在自己身旁,使其脫離家庭。與前面略誘罪最大的差異在於,被誘人沒有願意受到他人支配的意思。但如果是和誘未滿16歲之人,考量到他們心智狀況可能還沒有這麼成熟,還是會用略誘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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