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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光三越百貨在去年發生過一起買賣糾紛,說得更確切一點應該是某位奧客跑到專櫃找麻煩。那位奧客湯姓女子拿著原本裝著項鍊的空盒跑到專櫃表示自己買了一條3500元的項鍊送給妹妹,沒想到只戴了兩次就被弄丟,因此認定那條項鍊絕對是有瑕疵,並要求賠償一個全新的。
面對這樣離譜的要求,專櫃當然不答應。但湯女對於櫃姐的解釋不但聽不進去,還大罵「妳全家死光了嗎?」、「不賠就站在這邊不讓妳做生意!」。直到樓管出面調停才停止這樣脫序的行為。被這麼辱罵的櫃姐則是對湯女提告。
在北檢偵查時,湯女不斷說是櫃姐自己聽錯否認犯罪。但檢方看了百貨公司的監視器與其他逛街民眾分享的影片確認了湯女確實有爆粗口,還是依法將她起訴。
櫃姐辛苦了,面對這樣不講理的奧客在當下肯定手足無措。因為戴兩次就搞丟就認為專櫃販賣的商品是假貨,這樣的想法也是挺特別。那大家以後不小心把錢弄丟就去跟銀行吵自己收到假鈔要求補償嗎?
做人還是不要這麼讓人無言吧!爭吵不禁傷和氣,還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
不讓人做生意是恐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不讓人做生意聽上去並沒有傷害櫃姐的身體和生命安全的意思,與我們一般所認知的恐嚇有點不同。但我們可以從法條內得知,不只有身體與生命,自由、名譽、財產也不應該被他人恐嚇。不給專櫃做生意已經妨害到他人開店的自由,進而影響到他人財產與收入,所以可以說是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了。
罵人全家死光是公然侮辱嗎?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死」這個字涉及生命安全,有恐嚇的成分在。但這句話的意思並非湯女要將櫃姐的全家殺死,與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不過,因為「全家死光」這段話屬於惡意粗鄙的敘述,又有輕蔑他人的意思,加上湯女已經是成年人了,該對自己的言行有所負責,她這樣公然辱罵的行為也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
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難處,人與人之間還是互相尊重包容吧!自己搞丟東西還反過來責怪店家實在有點太離譜。只能說這世上無奇不有,希望湯婦被起訴後可以好好反省自己的脫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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