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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汽車旅館抓外遇,居然沒罪?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洪男懷疑妻子陳女外遇,就帶著家人與徵信社人員一起到汽車旅館逮人,正好發現李男和妻子準備離開。由於兩人不予理會,洪男就在整理房間錢闖入剛完事的房間內收集衛生紙等足以證明兩人發生過性行為證據。李男認為洪男的取得證據手段不合法,除了沒有執法人員陪伴就擅闖外,還侵入他人住宅違法搜索
不過檢察官覺得,洪男抵達時,兩人已經退房離開,不能將那房間視為他人住宅,也不構成違法搜索。洪男最終並沒有被起訴,也和妻子離婚了。

現在不少人的私生活都比電視劇還要精采,但有些電視劇橋段只是為了做效果才演得那麼狗血,不要以為劇情內容就絕對是正確的。為了捉偷吃讓自己被告恐怕不是什麼好事。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怎樣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住居究竟是什麼?

刑法第306條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上的「住居」,指的是「這個空間為他人所有」而且「並非營業場所」。當然,也包刮了不在營業時間內的營業場所。簡單來說就是空間為私人所有,外人如果沒有被所有人允許就無法進入

回到本案例,如果是在兩人退房前闖入房間,會因為兩人付錢買下這房間一段時間的隱私和使用權,不論是什麼原因只要沒有法律許可都不能擅自闖入打擾,包括員工也一樣。但由於兩人已經退房且使用完畢,房間的權利已經回到汽車旅館方面,就算要提告侵入住居也只有業主方面有這項權利

 

為什麼會非法搜索,要怎麼搜索才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我國法律對人身自由與隱私的保障可以說是有目共睹,就算對方是罪犯,也不能隨便侵犯他人隱私。就連警察要搜索也得先取得搜索票,不能任意進入他人房內,甚至連車子、隨身物品都不能碰。所以碰上了警察想搜索,請記得先叫對方出示搜索票,不要傻傻就讓人窺探隱私,尤其是現在詐騙案猖獗,對方有可能是假扮成刑警的真正竊盜,看搜索票不只是為了驗明對方正身,也是為了保護自己

 

外遇的合法證據怎麼取得?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沒有絕對,只有效力強弱的問題。對話紀錄、約會照片,甚至是人證都可以視為證據的一環。取得證據建議也不要急著提告,先交給專業人士(如:律師)評斷後並分析可能得到的賠償金額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採取下一個行動,以免告不成又浪費了難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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