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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又罵警察 小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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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台灣的疫情非常嚴峻,大部分的民眾都遵守規範出門在外不敢拿下口罩,但卻還是有人不配合。5月27日就有一位古姓男子在賣場沒戴口罩還和店員發生爭執。除了被依法開罰單外,也依妨害公務被移送地檢署法辦。

防疫人人有責,不要以為只有專業人士才有責任。醫生和警察都已經很辛苦了,大家就別給他們帶來額外負擔

 

被抓沒戴口罩嗆警察,犯了什麼罪?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刑法第135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們一般人最熟悉的「妨害公務罪」,但其實它的全名為「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因為妨害公務者常常會用強制的手段來阻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故這項條文也包含了「強制罪」。觸法者不會再另外成立普通強制罪

沒發生意外倒還好,萬一讓公務人員因此受重傷喪命,可是會加重刑責的。縱使公務人員會出意外並非妨害公務者造成,但如果沒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公務員也不會因此重傷死亡。所以才會要求妨害公務之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刑法第 140 條

  1.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比起妨害公務,我們更常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因為責罵員警移送法辦。這並非警察玻璃心罵不起動用公權力將罵自己的民眾逮捕,而是真的有法可循。
不過這項規定只適用於「當場」,也就是公務員執勤職務的場所或是警方取締現場。侮辱也不限於「當面」,只要被公務員聽到就能成立本罪

 

沒戴口罩罰一萬五千,法源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應配合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民眾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70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鍰)

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這條文並非無中生有,自民國104年以來就存在至今,只是最近因為肺炎流行而又受到關注。雖然第36條沒有具體寫明要戴口罩,但中央與地方政府都已經這麼要求了,當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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