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多年,要不到錢。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鄭男在女兒出生六個月時和妻子離婚,還把強褓中的女兒丟給弟弟撫育。在女兒成長階段基本上都不聞不問。幾年後,鄭男不幸淪為街友,已經成年的女兒街道慈善團體打來的電話,希望她可以把父親帶回家照顧。但鄭女本身薪水不太多,還有一名年幼的女兒必須照顧,都快自身難保,根本沒有餘力扶養父親。而且打從有記憶開始,自己就沒受到父親的照料,不得已之下決定提出民事訴訟,希望可以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官也裁定獲准。這讓父親後悔莫及。

只有自己生活陷入困難才想起有個被自己遺棄多年的女兒,就客觀來說實在是相當不要臉啊!這女兒面對無力扶養父親的窘境還感到相當自責,早知道會如此,當年就不應該這麼對待自己的孩子。

 

法律有規定孩子長大後一定要養爸媽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的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失聯多年的父母,厚臉皮要扶養費,該怎麼辦?

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是子女們小的時候從來沒盡到保護照顧義務的父母,那這樣的父母與子女也只剩下血緣上的聯繫,在現實生活中形同陌生人,還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用也不太合理。法官會依照父母 「不盡責的程度」來決定是否要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扶養費用負擔。 (延伸閱讀:請求扶養費因離家太久被駁回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與扶養費有關的問題,歡迎致電詢問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