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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在FB被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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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連姓男子發現女友和蘇姓前夫離婚後還時常因為贍養費與子女扶養的事爭吵,為了替女友出氣,就在FB發文嗆蘇男,甚至還要蘇男當心自身安全,被遇到絕對會要他生不如死,還希望網友可以幫忙轉發。
蘇男看到連男的文感到非常害怕,決定報案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連男遇到問題不用理性的方式來解決,還用辱罵跟恐嚇的方式來讓他人心生畏懼,實在不太尊重他人。雖然沒有和解或得到蘇男原諒,不應該減刑,但考慮到連男犯後態度還可以,加上家境貧困,就判處3個月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遇到問題會幫自己人說話也挺正常,但幫腔還是要注意分寸與限度。如果幫腔幫到踩到違反法律規定,也只能乖乖面對刑事責任了。有些事情還是讓法律來公斷就好,多說恐怕只會多錯。

 

隨便宣戰犯下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起來很簡單的法條,其實牽扯到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免於不必要恐懼的自由),只要恐嚇言論讓受害者產生「恐懼」的感覺,就構成恐嚇罪。

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52 年台上字第 751 有特別指出,這法條特別強調出要「讓對方感到畏懼」,所以如果只是在外面到處說要對某個人不利,而本人完全不知道,這就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像現在科技這麼發達的情況,在私人Line群組內揚言要傷害一個群組外的人,被群組內的人看到截圖轉發給當事人,使當事人感到懼怕,這樣就另當別論了。

但是,這個法條只保護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方面不會受到恐嚇的危害,今天如果是員工上班打混摸魚,老闆恐嚇要開除員工,就不能算在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範內了。

大家多少都會有喜歡與不喜歡的對象,而就算我們不喜歡的人是個壞事做盡的重大通緝犯,還是要維持應有的素養與口德,不能因為覺得隨口說說單純發洩一下無傷大雅就踩到法律紅線。法律保護了所有人的權利,雖然它嚴禁我們恐嚇別人,但同時也保護了我們免於他人的恐嚇。

 

贍養費的相關法規

民法第 1057 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
有點類似「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只是扶養費一般而言都是指子女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這邊是指離婚配偶之間的扶養關係,和前者還是有些許落差。

 

民法上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孩子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後,依照民法弟1055條第一項規定,不管是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一定要有一位監護人負責為孩子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實務上,法官通常為了方便(不要讓小孩一直換住所),只會把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保留會面交往(探視權),也必須定期提供孩子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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