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不想離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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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必須由夫妻二人共同維持,好不容易相愛了,卻因為小三的介入導致幸福家庭變調,但又礙於心裡很愛對方,不想要隨便放手,該如何是好?

不幸遭到配偶的背叛可不能爭一隻眼閉一隻眼,委曲求全的婚姻只會將兩人關係推往深淵。唯有遏止目前的悲劇繼續並預防再次發生的可能,才是解決之道。

 

給第三者教訓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過往的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民事庭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防止配偶再次外遇

另一半曾經外遇過,會變得神經質是理所當然。但不管是基於什麼原因,都要注意千萬不能以違法的方式來窺探對方隱私,這樣不但治標不治本,還可能讓自己吃上更重的妨害祕密官司。

侵害配偶權的最大優勢就在於,可以讓受害配偶安心對另一半提告,又不用擔心會害對方留下前科或吃上刑事官司。就大方得將配偶和小三一起提告並索取大筆的民事賠償金。雖然說錢並非萬能,但被罰過心痛後,根本沒人敢出軌了。

 

婚後財產與分配請求權保護

縱使挽不回對方的心,也要保護婚後財產,以免真的不幸走到離婚一途,還會因為對方將大部分財產都移轉到第三者名下什麼錢都分不到而欲哭無淚。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在民法上,有個常常讓人不小心忽略的條文,那就是財產報告義務。如果覺得配偶突然花錢花得很可疑,可以依照這個條文請求對方從實交代財產動向。在過去甚至發生過妻子因丈夫不交代戶頭內的金錢流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官司打贏了,讓法官職權強迫丈夫說出來

民法第 1020-1 條(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一問之下,發現對方真的把錢、房子、汽車……等大量財產送給別人了,配偶同樣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把錢交回來(不然就失去了互相報告的意義)。贈送對象不管是小三、兄弟姊妹、朋友、鄰居……都沒關係,身為配偶就是有權利請求繳回。有些人很聰明,知道贈送可能有問題,會用「買賣」的名義來行贈送之實,例如:用一千萬買了一支手機、拿一支筆換了一台車。這樣的情況仍然可以依法討回

但如果是基於孝敬父母捐贈給弱勢此類善意贈送,是沒辦法拿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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