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修繕 被判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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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位歐姓男子將位於林森北路的套房出租給吳姓女子多年,吳女向歐男反映很多次,希望可以換裝有強制排氣功能的熱水器。但歐男發現要換新熱水器需要花1萬多元的裝設費有點太貴,便拒絕吳女的要求,並要求她不能將雜物堆放在陽台、盡量保持空氣流通。
2018年年初,吳女的家人聯絡不上吳女只好報警處理。警察在吳女租的套房內發現她與男友王男的屍體,吳女沒穿衣服倒在浴室、王男則是躺在房間。兩人身上都沒外傷,加上屋內一氧化碳濃度極高,檢方就認為是熱水器燃燒不完,又因為陽台的鋁門窗影響空氣流通,全兩人吸入太多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傳喚歐男時,檢方還發現吳女曾在2016年要求換裝有強制排氣功能的熱水器。但歐男不但不認錯,還說自己從來沒有接到這樣的需求。吳女的家屬反駁,吳女曾經當著家人的面與歐男通話,對話內容是要求換熱水器被拒絕。
歐男被提起公訴,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態度惡劣,甚至沒有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得緩刑,已經在22日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將人生安全拋諸腦後的房東實在很惡劣,甚至出人命還不知悔改,繼續找藉口狡辯。一般而言,租賃糾紛都是民事問題,鮮少被重視。都要等到像這樣牽扯到人命才被注意到,有點為時已晚的感覺。只願以後不要再發生這樣的悲劇了。

 

通知義務與修繕義務

民法第437條第一項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29條第一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從這新聞中我們可以知道,房屋最大的瑕疵就是熱水器,長期承租人吳女也有主動向歐男反映,希望他可以改善以免造成意外,只是後來被拒絕還釀成更大的悲劇。吳女在家人面前打電話通知歐男這樣的行為其實就算是通知出租人修繕了,通知不需要太多複雜的程序或書面證明,只要意思傳達到即可。

歐男被通知後,自然就有處理的義務。但他不但不放在心上,還認為花1萬元改善太貴。從這邊我們就可以明白,其實歐男已經確實收到吳女的改善要求(有沒有做到是另一回事),也因為修繕是房東的義務,吳女已經通知了,就不可以主張自己沒住在那房子內、不知道狀況,所以出了意外讓歐男負責也是合理的。

 

過失責任不再只重罰有業務在身者

法務部所發布的新聞稿中所提到的修正要點
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 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這個案件是發生在修法前,所以會依照舊法規來審理,我們在新聞中才會看到歐男最後是被依照業務過失致死來判刑。會做這樣的修法也是因為考量到不管是不是有業務在身的人,都應該要一樣注意,不應該分有業務在身者才應該更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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