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逃生流產 告餐廳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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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台北信義威秀發生了火災,疏散上千人。起火點在信義威秀二樓的漢堡王,讓整個信義威秀損失慘重,便對漢堡王提告,認為他們消防安檢沒過、業者沒注意到排油煙管裡面的油垢,屬於明顯重大疏失,官司正在審理中。
而在漢堡王隔壁店家的一名女子也出面表示,自己在逃生時因為驚恐而不慎流產,向漢堡王求償50萬的營業損失和精神賠償。
不過,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漢堡王員工的用火不慎就是發生火災的原因,證據不足判女子敗訴。

雖然因為火災逃難時不慎流產是個讓人傷心的事,但法律是很講究證據的,沒有絕對的證據指證前因後果,很難獲得勝訴的判決。

 

證據與因果關係的重要性

直接解釋或許有點模糊,筆者換個比較好懂的常見例子:
一名無照駕駛的位成年人A在騎機車時不慎撞死了闖紅燈的路人B。雖然A無照駕駛是不正確的,但B這樣突然冒出來不管是不是有駕照的駕駛都很難閃避。我們就能認定為B被撞死與A的無照駕駛沒有直接關聯。

這女子是向漢堡王與員工求償,主張他們在廚房操作不慎才引發了火災。但是經過調查後發現,就算是排油煙管裡面有油汙引發火災,也沒辦證明是人為操作疏失引起,才會判決敗訴。

 

消防安檢沒通過恐怕被勒令停業

行政執行法第39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身為行政機關的消防局如果認為安檢沒通過的店家在公共安全上有危害,繼續放任他們營業會發生危險,可以依照本法規要求停業直到改善。

消防法第37條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除了行政執行法,消防法第37條也有類似的法規。
如果被通知限期改善不完善的消防設備卻不改善,管理人將會被開罰。如果開罰後還是不改善,可以繼續開罰並要求停業一段時間直到改善為止。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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