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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遭夫家虐待 女兒也被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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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來自越南的新住民於20年前嫁到台灣,丈夫是一名小兒麻痺男子。她原本期待台灣的生活水平比故鄉好,婚姻生活會很愉快。沒想到從結婚的第一個星期開始,就遭到公公性侵長達8年,她因為是孤身來到台灣,沒有其他依靠,就不敢反抗公公,導致連這8年內所生的兩個孩子都不知道是丈夫還是公公的。
除了公公的性侵,日常生活也常常遭到其他親戚的虐待,甚至在公公死後要求她離婚,就算每個月支付4000元的教育費用卻還是不讓她看孩子。直到最近得知女兒遭受姑丈的性侵,才決定提出告訴。
案件最後因為證據不足只能以不起訴收尾,不過她還是拿回了女兒的教養權。這位女子後來也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只能靠政府的補助來勉強度日。她也表示自己不會放棄,會繼續提出告訴,讓司法還女兒一個公道。

這是個令人感到悲傷的故事,許多新住民以為嫁到台灣後可以過上好日子,卻必須長年遭到這般不仁道的對待。甚至還被強迫離婚,面臨與骨肉分離,讓人既難過又感到心疼。

 

家庭暴力其實可以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家庭暴力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不論有沒有打家暴官司或聲請家暴保護令,只要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都可以依照本法規訴請離婚。家暴不限於肉體上,長期的精神虐待導致精神病變也算是一種家庭暴力。
當然,口說無憑的家暴是沒有用的,受害者還是要自行到醫院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或精神鑑定報告等客觀的資料證據來佐證自己真的在婚後的家庭受到暴力與虐待。

案件中的新移民媽媽除了被公公長年性侵,還被丈夫的其他親人羞辱謾罵,身心方面都受到了嚴重的虐待,依照法規可以自行提出離婚訴訟來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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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經當事人自己同意

結婚和離婚都是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也許這外籍配偶在男方親屬間並不受到喜愛,但他們沒有權力決定兩人的婚事,違反當事人意願的離婚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雖然當事人是外籍配偶,但她既然在我國領土內,就應該受到我國法律的保障。如果她本身沒有離婚的意願,在事後也可以提出確認之訴,主張兩願離婚無效。

 

為什麼提告性侵最終會被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由檢察官作成,因此我們可以很合理的推論是證據上有瑕疵而導致(性侵不太會是構成要件不足)。也許普遍民眾會認為,只要權益受到侵害就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反正會有檢察官幫忙調查證據。但其實到了地檢署,很多時候檢方還是會仰賴民眾自行陳報的證據來評斷。

法律知識不足的民眾即便資金有限,還是建議找專業人士諮詢請求蒐證上的建議與協助,好讓案件順利進入審判程序。

 

 現在的社會風氣相較以前開放很多,新住民的人權也更受到重視了,如果讀者們的身邊也有這樣隻身來台灣的新住民,還請給予協助和關愛,好讓他們能順利融入這個社會,也能了解台灣人其實都是很有愛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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